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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交易的法律问题咨询

北京-顺义区 11-08 14:07  悬赏 0  发布者:yuxian…… 给我留言  回答:(10)
各位好:
    情况大概是这样,我准备购买一套期房,约定68万,房主购买时61万,2010年9月交房,房主出售的原因是由于贷款办不下来,当时售楼处给她说是20%的首付,后来由于她还有贷款没有还完,二次购房就要40%的首付,她没那么多钱了所以出售,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签订协议时支付20%的首付12.4万,把40%的首付交齐,贷款就可以下来,在明年10月交房时将余下款项结清,请问律师几个问题:
   1:期房交易时,房主(卖方)需要向我(买方)提供哪些证明?比如大票之类;
   2:签订的补充协议需要特别明确哪些条款?比如“当前出售价格68万为最终交易价格,不以市场波动而变化”
   3:期房交易原则上是政策禁止的,那么这样签订的合同(协议)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4:除以上我所列出的几个问题外,期房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恳请各位专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08 14:24
风险较大,最好不要购买。
回复时间: 2009-11-08 14:24
你好,你这个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的问题,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你和原来的买家、开发商签订一个协议,由你作为买家来支付房款。原来的买家退出合同。
如果你和原来的买家私下弄的话,风险太大。

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必须看开发商有没有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的话,就不要买了。
回复时间: 2009-11-08 14:25
风险较大
回复时间: 2009-11-09 07:10
如果合同中有能够有效制约房主的相关条款,房子还是可以买的。具体协议内容需要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才能最终确定,如果您自己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最好能够聘请专业人士协助。
回复时间: 2009-11-09 07:16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1-09 10:52
这种情况需要慎重设计合同条款才能保证您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09-11-09 11:13
做什么都有风险。关键在于怎么避免风险。
回复时间: 2009-11-09 11:53
有风险 
回复时间: 2009-11-09 21:59
交易过程由于情况不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同,期房交易虽然并不违反国家强行法的约束,但风险比较大,建议起草较为详尽的合同。
回复时间: 2009-11-09 23:20
如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风险很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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