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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是应该复议还是申诉

陕西-西安 11-14 05:58  悬赏 10  发布者:尚民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我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套房屋,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1995年,我四妹哄骗父母、瞒着其他姊妹,让父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这套房屋“全部由四女一人继承,他人不得要求分享”。 1997年7月,父亲去世;2010年4月,母亲去世,我们到2011年9月才见到这份遗嘱。
    我们所质疑的是:
    1、疑似本人书写。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本遗嘱并非是作为该房屋权属所有人的母亲书写的,且公证员制作的“遗嘱证明书”也没有显示该遗嘱的亲笔书写人是谁,故其法律效力值得质疑。
    2、没有见证人。《公证程序规则》52条规定: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员办理,或者有一名见证人签名。可是,本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出具了一份很不规范的 “遗嘱证明书”。遗嘱通篇不见“见证人”的字样。故其法律效力值得质疑。
    综上所述,我是应该申请复议还是向法院申诉,敬请指教。
    多有打扰,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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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14 20:05
有效遗嘱;可以申请法院确认。
回复时间: 2011-11-14 07:02
答:有效遗嘱;可以申请法院确认。
回复时间: 2011-11-14 07:45
你们可以起诉,审理中对遗嘱真伪提出质疑及证据证明你们的主张
回复时间: 2011-11-14 11:25
从您所说的情况来看,本案中,您最主要的问题不是公正的效力问题,是遗产的继承问题。该份遗嘱只是对方的一份证据而已,并且本身是很有瑕疵的。
回复时间: 2011-11-14 15:21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有效遗嘱;可以申请法院确认。
    2,本案中,您最主要的问题不是公正的效力问题,是遗产的继承问题。该份遗嘱只是对方的一份证据而已,并且本身是很有瑕疵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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