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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

 11-10 21:20  悬赏 20  发布者:cwx6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徐汇区 回答:(11)
原告(女)、被告现在的住房是其公公以家庭住房困难而单位分得,原告的户口当时已在该居住地,而后同住人原、被告及公公婆婆共同出资(包括公积金冲房款)得到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名是公公婆婆所有。在婚后的若干年以后,原、被告为了介决家庭住房困难,原、被告以家庭共同存款购得商品房一套给公公婆婆居住,但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产权证上的名子是公公婆婆及被告所有。现原、被告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请问该二套房产如何分割。

注:1,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第三者,
    2,女儿和原告生活在一起,该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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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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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11月11日 11时07分
1、第一套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原告的姓名,这种情况下,要看当时的方案政策。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2、第二套房屋原告同意购买该房屋,但是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公婆作为权利人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以这套房屋要进行确权。
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这两套房屋因为涉及到他人的权利,所以要进行确权诉讼,建议现进行确权诉讼,然后在进行离婚诉讼。
4、夫妻一方的过错,要有确凿的证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0 21:35
第一套房产,要看按什么方案购得,如果是94方案,那么产权人外的其他同住人可以主张房屋共有,其他方案则不是如此。
第二套房产,1/3属于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抚养孩子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09-11-10 21:42
取证难,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1-10 22:06
该房屋不会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比较麻烦,对原告相当不利...
回复时间: 2009-11-11 09:17
1、间接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2、第一套1/2价值应该算你公公的遗产,另外一半算你婆婆的。
3、第二套的1/3是你和你丈夫的共同财产,主张他有第三者可以让你多分。
回复时间: 2009-11-11 09:41
婚后取得的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回复时间: 2009-11-11 10:01
1、第一套房屋首先应归还原被告共同出资的款项,然后先分一半给婆婆,剩下的子女五人和婆婆共六人均等分割。2、第二套房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实际产权人情况下,婆婆和被告各先拿到三分之一,剩下的由子女五人和婆婆共六人均等分割。前述两项只要被告予以继承并分割,原告作为配偶有权分到被告的一半。3、证明被告有第三者的证据,最好让律师分析判断。
回复时间: 2009-11-11 10:16
1、第1套房子要具体分析;
2、第2套房子,男方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分割;
3、女孩跟你生活,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4、公公死亡,没有遗嘱的话,由所有继承人继承,你丈夫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分割。
5、有证据证明男方有第三者的,可以多分财产。
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尽可能的争取合法权益。
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回复时间: 2009-11-11 10:33
该两套房屋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处理,需要另案解决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回复时间: 2009-11-11 14:36
两套房产原告都有份
回复时间: 2009-11-11 17:25
1、属于共同财产,被告名下的可以分割;
2、第三者属于感情破裂,但不影响分割财产;
3、继承已经发生,被告继承的,可以分割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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