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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事担保高利贷,但期限已过,还要承担责任吗?????????

福建 11-17 15:59  悬赏 0  发布者:共产主义 给我留言  回答:(2)
借据
本人陈国山因急需资金周转,今向债主借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元),本人承诺于2010年10月8日前还清全部借款,
逾期应按每日相当于借款金额日0.3百分之支付出借人违约金.
        借款人:陈国山    担保人:陈建阳
                        借款时间:    2010,9,8  

债主在2011年11月3日告到惠安人民法院,我也被告,本月30号开庭,我想请教你们律师我要承担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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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7 16:06
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担保期为6月,现你已经过了担保期限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
回复时间: 2011-11-17 16:10
要看债主在保证期间有没有向你主张权利,才能决定保证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你是否要承担责任。
追问:

当时借款高利贷利息是5分,一个月后我同事没有还,但利息支付几个月就没办法,当时债主是同意.
我也问我同事有没有先还一些,他还骗我有先还3万,到我收到法院的起诉书才知道出事,惨,比利比亚领导人还惨!!!!!!!!!!

回答:

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是6个月。而且你这种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债主要在2010年10月8日还款期满之日6个月内向你主张权利,这时保证生效,然后才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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