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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请帮我解读此共同 买受人(我方)在房屋办理交付手续之日

广东-肇庆 05-17 18:2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好,请帮我解读此共同
买受人(我方)在房屋办理交付手续之日,须向出卖人(房开商)预交所购房屋相应的房产证办理费用,并及时缴纳相关资料、税费,预交费用最终以出卖人代为办理好的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发票为准。自交房之日日30日内,买受人应及时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转登记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或未能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房屋所有权转转登记办理延期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每日按房款总价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我想问的问题是:在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并没有要求我缴纳税费,也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转账的时间。现在到税局交被告知逾期要收滞纳金,请问这个责任应该有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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