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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受伤

山东-莱芜 11-18 16:00  悬赏 15  发布者:123456……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1年9月份,有位老太太送孙女上幼儿园,因为台阶是两块水泥板临时的凑活着的,很容易踩翻,结果老太太在转身时,就连水泥板加人一起摔倒了,事后,幼儿园匆忙贴出了“注意台阶”的警示语。现在与幼儿园调解不成,现在想通过法律解决。
   请问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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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18 16:12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可知,幼儿园应承担老太太的损害赔偿责任。
追问:

谢谢!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吗?归责原则是什么呢?

回答:

如果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老太太怎么能在那摔倒?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应过错推定原则。你能用专业术语进行提问,应该是法学专业的吧?

回复时间: 2011-11-19 17:54
可以使用过错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确实存在过错的。
回复时间: 2011-11-23 09:32
你好!幼儿园应承担一定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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