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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驮人 经晾晒芦苇草时摔倒

天津-津南区 05-18 09:59  悬赏 0  发布者:zhtk36…… 给我留言  回答:(1)
杨某某于2016年     月     日     时    分,在天津市津南区        某村的村道路上,骑电动车驮着孩子回家时,经过村二区五排       附近时,天色较暗(车速较快暂无法判定)不慎因道路上的芦苇草(张某晾晒)摔倒,其电动车将其脚砸伤。张某某及其家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款为(大写)                         .(小写)           。本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因 此事 造成的一切后果, 杨某某不再追究张某某及其家人的任何责任。
收款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问题1:如上所诉晾晒芦苇草的张某负什么责任,责任比例是多少?
问题2:受伤人杨某有医疗保险。是保险后 张某再分摊责任赔偿?(如:保险报销60%,张某和杨某分摊剩余40%责任吗?)
问题3:收据按上面 这么写可以吗?有无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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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18 10:05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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