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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归纳案件中的争议点,并案内在逻辑逐一进行分析论证

北京-海淀区 11-19 20:33  悬赏 0  发布者:pookyq 给我留言  回答:(1)
陈云龙合同诈骗案

一、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云龙,男,1961年10月18日生,台湾省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系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县三重市重新路5段609巷6号5楼-2,现住苏州市馨泰花苑50幢208室。被告人陈云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23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二、 案发经过
2006年10月10日被害单位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公司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云龙诈骗本公司人民币223万元。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06年11月15日对被告人陈云龙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上网追逃。2006年12月20日凌晨,苏州市公安局狮山派出所在苏州市馨泰花苑50幢208室将被告人陈云龙抓获,并移交浦东警方。遂案发。

三、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陈云龙于2005年12月19日,利用其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电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与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其后,光通电公司联系林志和(男,1959年10月1日生,台湾人,目前在境外)等人,提供香港CHAMPION CREDIT ASIA LTD公司申请开具的无法兑现的信用证,并由光通电提供给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公司远低于合同金额的产品(合同金额人民币4468800元,实际产品价值人民币315000元),骗取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公司人民币223万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相关证据材料
1、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菊林(金环球公司人员)于2006年10月10日的陈述:
2005年7月,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人陈云龙,来我公司洽谈业务,称他们有一批货要卖给香港一公司,可以由我公司代理出口,名义上是由我公司买断该产品,实际上,香港公司也是陈云龙找的,我公司实际上就是代理出口,2005年11月,光通电公司告知我公司,香港CHAMPION CREDIT ASIA LTD公司通过渣打银行开信用证给我公司,于是,我公司与光通电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了合同,光通电公司是在苏州签订的,而我公司的合同则是在浦东南路500号9楼我们公司内签订的。我公司与香港公司没有签订合同。2005年12月22日,我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开具给我们公司的香港渣打银行的信用证,金额为532000美金,当时信用证第46B规定的议付单据中包括了一份由开证申请人授权代表开具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的签字必须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留有的签章一致,因香港公司系光通电陈云龙一方联系,我公司从未和香港公司联系过,故我公司告知陈云龙,要求其敦促香港公司修改46B规定。光通电和外方香港客户分别在传真件上以加盖公章和签字,同意按我方要求修改信用证并传真至我公司确认,于是我公司向中信银行以信用证为质押申请打包贷款,并在2006年1月6日由光通电公司找丁海威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作了延期交货的担保,担保光通电公司可以在2006年2月23日前交货,于是我公司将50%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23万元支付给了光通电公司。
2006年2月,光通电告我公司无法按时生产出货,并告外方同意修改信用证,将出货日期推延,我公司表明同意修改出货日期,但必须将之前提出的检验条款一并修改,但2月22日我公司收到了修改后的信用证,信用证只修改了出货日期,未修改检验条款。
2006年3月,光通电安排了香港公司货物检验并向我公司交付了经签名的检验证书,我们公司就将光通电的货物代理出口,交单后数日,即我公司于2006年4月初将相关单据至银行议付,但收到渣打银行电传,告知因检验证书签名与开证申请人留有签章不一致,渣打银行拒绝付款,我公司立即通知光通电,光通电告我公司,香港公司目前资金短缺,暂无法到银行赎单,并讲会保证外方付款,但过了一段时间,香港公司没有赎单,而是将全套单据经由渣打怡南行退还我公司,正式表明不愿收货付款。于是我公司将货物从香港运回并请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于原材料检测中心对该批货物进行检测,结果是该批货物有明显的缺陷,故我公司认为,该批货物根本不值钱,光通电公司是在诈骗我公司的。
我公司已全部还清中信银行的贷款,所以我公司已损失223万余元,这也不包括其他费用。
2、证人叶拥军的证言
2006年11月2日证言:
在2005年7月,我通过我以前的客户介绍认识了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陈云龙,陈云龙介绍说他们公司有一批四百多万元的货要出口,客户是香港公司,但因为香港公司是只能开具信用证的,而他们光通电公司是外资公司,无法用信用证去银行贷款,所以找我们公司接这笔业务,然后取得香港公司的信用证后打包贷款50%的资金给他们光通电公司。
当时,我和公司部门经理傅颖,财务经理陈艾娟都去过他们公司,光通电公司的经理陈云龙向我们介绍说要出的货是他们自己在生产的镜头。也就是电梯内或者其他地方使用的监视器的镜头,他们有不同的型号。
当时我们是先看到香港客户的信用证再签合同的,香港客户的信用证上也是写型号的,所以我们也没在意。
香港的客户是光通电找的,我们没见过一面,但因当时修改信用证条款的事,陈云龙给了我公司一个台湾的电话,对方的联系人是姓林的具体电话记不起来了。因为陈云龙说,香港的公司的姓林的也是台湾人,所以给了我台湾的电话联系姓林的。
这批货是由光通电装好,封好的,然后我们直接运回上海后就根据合同及信用证上的内容报关了,没有验过货。
国外客户对这批货签字认可的材料是傅颖给我的。
2007年2月27日证言:
在金环球公司和光通电(苏州)有限公司的业务中,开证方香港公司的确认单,我没有经过手,也就是说,我没亲手拿到过这份确认单,最后对方签字后是传真给我们公司的,还是傅颖小姐去拿的,我不清楚,但我要说明一点,这份确认单除签字外的格式是我打印的,我打印好后传真给光通电公司的。我记得是2006年4月上旬收到这份确认单的,世间是在我公司出货后,交单前收到这份确认单的,我公司在2006年3月上旬就催陈云龙要确认单,陈云龙当时说香港公司的人在美国,人无法过来,反正货香港都知道认可的,他们会把确认单签好后寄回来的,后来我打电话和香港公司姓林的联系(电话:00886-915559559,13714939957),姓林的一开始说:“他会来国内签”。到了快要出货了,姓林的说他在美国,不可能过来签字的。然后我们再和陈云龙联系,陈云龙说:没问题的,香港方一定会把确认单寄过来的。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放单保函是我打印的,内容是由于光通电公司提供香港方签字于开证行留底不符,导致国外银行拒付单据,所以光通电公司与香港公司协商后同意做将价销售,当时打印这份放单保函是我们金环球公司和陈云龙协商的结果,陈云龙表示与香港公司协商过,将这批我公司已出口的货降价处理,要求香港方支付我们已付给光通电的钱,这份放单保函在2006年4月27日左右,我打印好后,由我和傅颖小姐亲自来到光通电苏州公司陈云龙的办公室由陈云龙在当着我们的面当场签字盖章的。
我公司交单后,因确认单上的签字与开证公司留在银行的签字不符,而无法兑现信用证,我们公司即与姓林的联系,一开始姓林的说“没关系,反正他会去赎单的”。但不久,单证全退回来了,姓林的叫我们自己和陈云龙去协商解决,并说这批货他另外会向陈云龙购买的。我和傅颖都问过陈云龙,为什么签字会不符,当时他说,他也不清楚怎么回事。
2007年5月24日的证言:
金环球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软条款的原因是因为软条款的内容是确认单上的签字必须和开证人留在开证银行的签字一致。我们认为这一条款存在银行拒付的风险,所以要求修改这个软条款。后来没有修改是因为开证行没有去修改过。这个软条款没有修改最终导致开证行以确认单上的签字与开证人留在开证行的签字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这份放单保函是我金环球公司与陈云龙事先协商的,因为当时信用证遭拒付,我的金环球公司为了能挽回223万人民预付款的损失,与陈云龙商量先将这笔货物以30万美元的价格给开证人(因为开证人林志和对陈云龙说他只能筹到30万美元左右的货款,这是陈云龙对我说的),由我公司先挽回223万人民币的损失,至于剩下的223万人民币的货物由陈云龙和林志和去处理。所以这份保函是我打印好后和傅颖一起到光通电公司陈云龙的办公室,由陈云龙当着我的面签字盖章的。这份放单保函是真实的。
 3、证人傅颖2007年3月15日证言:
在2005年5月左右,因金环球公司的业务发展,所以我公司招了业务员叶拥军,他以前是在一个北方的公司做进出口业务,把他招进公司后,他就介绍了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批货物要出口,但需要支付预付款,于是我就和光通电的陈云龙联系了,陈云龙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当时根据叶拥军介绍,陈云龙在他原来的公司做进出口业务有二三年左右了,我还到苏州新区到光通电公司去看过,光通电公司确是一个生产型企业。据陈云龙介绍,他们这次出口的镜片是松下可视电话内的配件,国外的客户,也是他的老客户了,这批货当时陈云龙说价值人民币四百多万元,于是就由陈云龙联系国外客户准备开信用证过来,我记得一开始,陈云龙提供了开证行及开证的内容,我们这边的银行审查下来,开证行的信誉不好,于是我公司拒绝对方开这个信用证。于是,陈云龙过了不久,又提供了开证行和开证内容,这次就是渣打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开证的单位就是香港CHAMPION. CREDIT. ASIA. LTD.公司,当时的开证内容中我们就发现这其中设置了软条款,我当时就打电话给陈云龙,向他提出这个问题,要求修改软条款,陈云龙说:"他是不懂这个信用证的,但他会通知开证方软条款",但正式信用证开过来后,这个软条款并没有改。
问:既然对方信用证没有改,你公司为何还要接受,并且还要大宝贷款支付预付款给光通电公司?
答:一方面,正式信用证来了后,我又和陈云龙联系,陈云龙一再陈诺,他一定会叫香港公司再去改信用证,并保证香港公司一定会付款,另一方面,我们去看了他苏州的工厂,认为光通电公司有生产能力,不可能会产生问题,另外,我们是支付50%预付款,如果香港方不付款,这货还在我们手里,我们也不会有损失。所以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后来还是相信了陈云龙,并将该信用证贷款了人民币223万元,预付给了陈云龙。2006年1月5日,陈云龙来公司拿预付款,带来一份香港公司的保证书,保证书内容是承诺修改软条款,我们公司就放款给他了。到了2006年2月份,因陈云龙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出货,与是他叫香港客户又开了一张信用证过来,这张信用证只修改了出货的日期,并未修改软条款,这下我们意识到出问题了,我又马上多次联系陈云龙,他就说:"他的货很抢手,对方一定会付款的"。于是我对陈云龙提出,如果香港方来验货,我公司要陪同验货,但后来,在2006年3月份的一天,陈云龙打电话给我,说香港的林先生已来验货了,他说没问题,他是从无锡过来的,现在已经走了,确认的文件,他会寄给我。于是他寄给我一份检验证明,证明上有外方的签字,然后他将货送到上海,由我们委托出口,出口后,由于签字不符,即陈云龙提供给我们外方签字与外方留在银行内的签字不符,渣打银行拒绝付款。于是我又马上联系陈云龙,陈云龙一再说没问题,香港公司会来赎单的,没问题的。但最终还是没有赎单,后来我公司又和陈云龙联系,陈云龙表示,他和香港公司讲好了这批货以三十万美金叫香港方赎单,其余的钱由他和香港方解决。于是我公司根据陈云龙的意思做了一份放单保函,内容是因光通电公司提供给金环球公司的外方签名与开证行留底不符,导致国外银行拒付单据,经光通电公司与外方协商后,由国外客户以三十万美金赎单,这份保函陈云龙在他苏州光通电公司的办公室当着我的面及叶拥军的面,亲自签字、盖章,但后来还是没有用。我们只知道这批货最少值四百多万元人民币。香港的林先生我和叶拥军都联系过,但从未见过,我和他打电话主要是叫他修改软条款,这个姓林的一直说没问题,问他何时来验货,他说"安排好了,会告诉我"。但从未告诉过我们,后来信用证出了问题,打电话给他,他一开始说没问题,会去赎单的,后来,就说这事,你们找陈云龙解决,在后来就不接电话了。他的联系方式是陈云龙给我们的。光通电公司一直是陈云龙一个人出面和我们接触。
4、证人刘玉巍2006年11月10日的证言:
2006年4月我进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管理。我公司工作流程:首先是从国内采购玻璃毛坯料,然后对毛坯料进行加工成透镜,再加上精工件组装成镜头。公司产品中的ML是英文M1CROLEN的简称。产品编号ML0322D是一个镜头的产品编号。一个镜头按不同型号最少需4个镜片,最多需6个镜片。比如说ML03602D就需4个镜片,分别是01、02、03-1及03-2才能组成一个镜头。
我公司销售的基本上都是镜头。从我进公司以来,国外客户从未有需要镜片的。
5、证人朱一帆2007年8月8日、8月9日证言:
(2007.8.8.)我原来是苏州光通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员,是从2004年12月到2006年12月份担任的。我主要是负责光通电公司的现金的支出,到银行的存款汇款工作,我对光通电公司大的资金进出印象比较深。2006年1月份,光通电公司曾有一笔最大的款项计223万元汇入。
2006年1月,光通电公司收到上海金环球公司汇入的223万元的款项。
从我进来担任出纳以后,该公司的承接的最大的业务也不过是十几万人民币,外销的业务最大的也不会超过1万美金。我的原公司的业务不是很多。
光通电公司的信誉状况一直不是很好,经常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另外该公司也经常发不出员工的工资。
这笔223万元钱是上海金环球公司付给我公司的货款。这笔钱是这么用的:①25万元用以支付原来在华山路上的厂房的房租②29万元用作备用金,用以支付拖欠员工的以前的工资,还有用以支付拖欠供应商的材料款。③另有19万加上公司留存的3万元共计22万元是用以支付拖欠员工的以前的社保金。④另外有100万是陈云龙叫我和顾小男去汇给别人的。
我们光通电公司经常拖欠职工公子,所以有很多外地的员工辞职不干了。
每当有钱进公司帐户时,我作为公司的出纳员多列一个应付货款的表格和应付职工工资的表格,然后我会将表格交给陈云龙看,由他决定付给哪家供应商钱怎么支付职工工资。
我看到过光通电公司和金环球公司签订的总值为4468800元人民币的出口产品采购合同,合同写的是购买光通电公司生产的成品镜头。
我在会计那里看到过这份合同,它是作为公司资料管理的存根。
这合同上面所列的是成品镜头的名称:ML03361D LENS.ML03434D LENS.ML03602D LENS.ML03820D LENS。“ML”是指成品镜头的意思,中间的数字加上“D”是镜头的规格,LENS是镜头的意思。不是购买镜片的意思。
如果购买的是镜头的话,产品名称或规格是在合同中写明“ML”加数字加“D”LENS的,如果购买的是镜片的话,产品名称或规格是写“GHB加数字”,“GHC加数字”“GXB加数字”,所以这份采购合同中购买的是镜头而不是镜片。金环球公司购买的是镜头(成品镜头),而不是镜片。
我所在光通电公司没有生产过这批合同中制定的成品镜头。
我自己没有看到这样一批成品镜头出厂。因为我公司的成品镜头出厂时有这样一套流程:先由业务员开商品出库单,然后该出库单由陈云龙审批,再交到出纳这里。然后由出纳按照出库单上金额(单价)和数量到税务局去开发票,而我作为光通电公司的出纳从来没有看到过客户名称为金环球公司的出库单,所以我公司肯定没有生产过这批成品镜头并出库。
我公司卖出去的主要是成品镜头,极少有出售镜片的生意的。
(2007.8.9.)客户到光通电公司采购产品的流程:①先有客户向光通电公司发出订单或双方签订采购合同②然后由陈云龙叫负责生产的人根据订单或合同列出生产计划③再然后由采购的人根据生产计划来订原料。
②该份合同(合同编号为E05YY001出口产品采购合同)上的四种产品名称或规格(ML03361D LENS.ML03434D LENS.ML03602D LENS.ML03820D LENS)都是属于普遍的规格,光通电公司以前卖给别的客户的单价从未超出过20元人民币。
光通电公司从来没由将组成这四种普通规格的镜头的镜片卖给过客户,因为这四种普通规格的镜头本来就很普遍,价格也不贵,没有客户愿意再去买这些镜片去加工,就宁愿直接买普通规格的镜头,买镜片再去加工不合算,中间利润很少。
合同上(合同编号为E05YY00Y)产品价格明显偏贵,如果真的有客户买的是组成这些镜头的镜片回去的话,那价格就更加偏贵。
光通电公司生产时采购原材料需要由陈云龙审批后进行采购原材料,我们光通电公司会发采购订单给原料供应商,采购订单就是由采购的潘小平做的,光通电公司为落实合同而采购原料时都会有采购订单的。
6、证人张梅2007年8月9日的证言:
我原来是苏州光通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员,是从2005年初到2006年底担任的。我负责生产管理。
流程是:①业务员根据陈云龙签的合同开出订单给我。②然后由我根据订单列出排产计划,再由我列出需采购的原料的单子给采购员。③等原材料进来后,再由我安排生产,并追踪生产进度。
合同我不一定看到过。但如果真的有合同上的产品生产的话,根据合同开出的订单我肯定是看到过的。因为我安排生产并列出采购原料的单子的。
光通电公司和金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E05YY001的合同),这份合同我没看到过。这上面列的“产品名称/规格”下的“ML03361D LENS.ML03434D LENS.ML03602D LENS.ML03820D LENS”上面的ML是成品镜头的意思,中间的数字加D是镜头的规格,LENS也是镜头的意思。
这份合同是份购买上述四种产品名称和规格的镜头的合同。这份合同肯定是购买镜头的而不是购买镜片的,因为上面列的就是普通规格的镜头的产品名称和规格。如果采购的是镜片的话上面所列的应该是“GHB加数字”“GHC加数字”“GXB加数字”,所以我肯定这份合同是买的镜头而非镜片。
这批产品的合同我没有看到过,也没有看到相应的订单,所以也没有针对这批所需的产品列出排产计划,更不会列出采购原料的单子。
这上述四种镜头都是由金工片和四个镜片组成的。我会根据所需生产的镜头的数量算出所需镜片的原料数量,然后再增加50%的采购量作为生产中可能的报废。
光通电公司从未曾为客户专门生产这种普通镜头的镜片。①因为这种普通镜头(如ML03361D LENS.ML03434D LENS.ML03602D LENS.ML03820D LENS)的价格本来就便宜,买镜片回去再加工就没有利润可赚的。②由于每家公司生产镜片的规格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前人买回去镜片也不一定能够用的。
光通电公司在2005年底前的信誉状况一致不是很好。在2005年底前左右有4个月左右发不出钱。在2006年初时,公司已然把欠我们的工资发给我们了。
不会有客户会向光通电公司的较高价格购买作废的镜片或质次的镜片。因为次品没有用,破损的镜片如果破损在周边如果很小的话可以处理掉的,如果破损是在中间位置的话,这种镜片肯定是没有用的。
7、出口产品采购合同
供方: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的一份价值4468800元人民币的合同,结算方式及期限是收到国外信用证后,需方申请银行打包贷款,到帐2个工作日内支付50%预付款给供方;剩余50%货款需方结汇后5个工作日支付给供方,凭供方合格出口增值税票支付余款。供方签字人陈云龙,需方签字人傅颖。
注: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依法到法院起诉。
 8、放单保函
由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字人陈云龙:
因我公司提供INSPECTION CERTIFICATE签字与开证行留底不符,导致国外银行拒付单据,经我公司与国外客户CHAMPION CREDIT ASIA LTD.协商后同意做降价销售,国外客户以US$300000.00(US Dollar Thirty Hundred Thousand only)赎单提货,由此产生的利润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同时我公司保证支付出口项下产生的一切利息、银行费用和运费,特此担保,请贵公司联系银行放单。
9、金环球公司要求修改软条款的函及陈云龙出具给金环球的保证书
证实有关陈云龙许诺修改信用证软条款的情况。
10、验货证明单:
证实货物经验收合格,上有外文签名。后渣打银行以该签名与预留记录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11、银行汇票、付款凭证及贷款还款凭证
证实了有关金环球公司按合同支付给陈云龙223万元,及其归还中信银行贷款,因而蒙受损伤的情况。
12、渣打银行信用证复印件
证实买方香港大盈公司提供渣打银行开具的信用证的情况,该信用证载明的货款总金额为美元532000元,所附一项软条款要求货物必须经开证申请人检验并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人员签字的检验证书,且签字必须符合开证行留存的纪录,以证明货物经检验品质良好。
13、中信银行方面的有关文件
证明:因国外银行(香港渣打银行)要求退单而使信用证不能贴现的情况。
14、金环球公司开具给香港方面的发票、有关装相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证明:环球公司将陈云龙光通电公司的货物出口的情况。
15、光通电公司银行日记帐及汇款凭证
 证明有关光通电公司收到金环球公司223万元货款以及使用的情况:
根据日记帐、汇款凭证,其中有100万元存入交通银行户名为“刘增治”和“林庆强”的两个帐户中;有25万元用于支付厂房房租;29万元用作备用金,以支付拖欠员工以前的工资,以及支付拖欠供应商的材料款;另有19万元加上公司留存的3万元共22万元用以支付以前拖欠员工的社保金。
1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海关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证明光通电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法人代表陈云龙。
17、光通电(苏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派书
Microlens Technology Corp.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派陈云龙任光通电(苏州)公司董事长,马纪仁、吴金仁任董事,任期三年。03.5.15
18、光通电(苏州)公司05年12月-06年4月镜片采购订单汇总表:
该汇总表列明了这段时间内向光通电公司提供原料镜片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镜片的品名。在光通电公司与金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涉及的四种产品中,在汇总表中反映出光通电公司只采购了ML03602D一种镜片原料。
19、买卖协议书及收条
2006年12月1日,陈云龙与苏州锐视光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光通电(苏州)公司所有设备及镜头、模具,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
20、光通电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苏州市嘉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07.3.8):评估价值为2821700元。
21、 鉴定结论
(1) 物品财产价值鉴定结论书
光学镜片总计175000片,价格鉴定总值315000元
 (2)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鉴定报告
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公司申请鉴定17箱车用镜头,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抽样检测评定:该批货物有明显缺陷。
检验员:蒋海宝
2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2007年1月18日的供述:
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当时我是公司的副总经理,2001年底2002年初起我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公司生产监视器的镜头。在2005年冬天的一天,我在台湾和台湾大盈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长苗丰强一起闲谈时,我提出光通电(苏州)有限公司现在缺周转资金,当时苗丰强说我可以给你公司信用证,然后由我拿信用证去贴现,因为我公司没有额度所以不能直接拿信用证去贴现。后来,我和上海日进泰阳外贸公司的孙毅在交谈时,孙毅说他认识一家叫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公司,他们公司有额度,可以用信用证贴现的,并可以付定金给我公司。于是我通过孙毅认识了金环球的业务员叶拥军。我认识了金环球公司的叶拥军后,我说香港有一家公司要买我光通电公司的货,对方是开信用证的,但因我光通电公司无法接受信用证并贴现,所以由光通电先将货卖给金环球公司,再由金环球将货卖给香港公司CHAMPION. CREDIT. ASIA. LTD. 这家公司我不太了解,但是苗丰强肯定和这家公司有关系的,因为香港这家公司我只和苗丰强联系过。于是苗丰强将信用证开给金环球公司,我们光通电再与金环球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是四百四十六万余元,金环球将信用证打包贷款后给了我公司二百二十三万元人民币。其中一百万元被我作为林志和帮我办周转资金的佣金,通过地下汇款方式我给了林志和,另一百多万元被我用于公司的日常开销了,苗丰强和林志和是一起的。
我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出口产品采购合同,但实际上他们公司是不需要这些货物的,因为国际外贸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他们公司就利用自己有信用证的额度赚佣金,赚美金与人民币汇率的差价和退税款,如果合同完成以后,贸易公司赚的钱大约在合同价的7%,这种业务称为转单。
金环球公司与香港CHAMPION. CREDIT. ASIA. LTD.没有另外签订成品购销合同,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只要对方接受了信用证,就视作为合同成立了,不需要另外再签合同。所以由我联系的香港CHAMPION. CREDIT. ASIA. LTD.这家公司没有派人过来联系过,就双方电话联系,有叶拥军或傅颖联系的,他们的专业知识应该比我强。信用证是通过银行开具并接受的,是按照接受信用证方公司指定的银行。香港公司是渣打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金环球接受行是中信银行,再得到金环球公司确认后再由香港的渣打银行开至上海的中信银行,中信银行确认无误后才贷款给金环球公司,据叶拥军告诉我他们公司在收到银行信用证,贷款80%的额度以后才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再将50%额度汇到我公司账上。
信用证开出时有一条软条款规定,信用证支付需出货检验单上的签名与开出行即渣打银行留底的签名一致,结果金环球等不及香港公司来人来签字,因信用证最后期限快到了,金环球公司派人偷签了字,结果送到银行遭到渣打银行的拒付。
叶拥军私底下告诉我金环球派人偷签的字。因为在金环球公司支付给我223万元人民币后,我货物也已经发出,而香港公司的人又找不到,金环球公司的业务员叶拥军急得和我一起到深圳、珠海找香港公司方面的人,结果没有找到,这时叶拥军告诉我要偷签字,我告诉他这样不行的,结果出现了签名不符的事,至于谁偷签的名我就不知道了。
据我知道,香港公司为何迟迟不接货是对方钱没有准备好,究竟什么原因我不知道。
按国际上正常交易额,实际发出的货物价值约200多万元,考虑到已经给了香港公司的介绍人林志和一百万元的佣金,所以我就要将货物的价值提高一百万元,多出的一百万元就算是我公司的利润,组成了四百多万元的合同价格。
我与香港公司是没有签合同,但刚才说过了,凭金环球接受信用证视作香港公司与金环球公司的合同成立,金环球是转单业务,货物是给香港公司的。因为要急着出货,出售给金环球公司的镜片有一些是次品,但是到底有多少是次品我也没计算过,因为怕信用证过期,具体是由傅颖小姐跟我说的,她说到时你与香港公司方面去扯好了,反正金环球是不需要这些货的。考虑到我的目的是要获得周转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不全是出售货物,所以就将这些次品发出去了。
一方面因为他们公司没有这么多现金,但他们公司有信用证额度,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公司借钱给我四百万元,我不可能给他一百万元的佣金呢?否则我公司的效益怎么赚利润,我只有通过信用证额度贴现的方法来取得周转资金,所以林志和公司答应给你周转金,但不直接将钱汇入我公司借给我公司。
我知道错了,我不应该使用我不了解的信用证,现在我知道我被香港公司的林志和骗了。在我知道被骗后我找到叶拥军让他将货退给我,我再将钱退还给金环球,但他们不退货,所以我也不可能退钱给他们。现在我想将223万元钱退还给他们。
这次我从深圳出差搭飞机回家,晚上11点,约在凌晨的2点警察就过来将我带到派出所去。
2005年底或2006年年初由香港方渣打银行出的信用证,经金环球确认后到2006年年初签订出口产品买卖合同,收到货款(大约十几天)223万元后发货,大约在4月底,再由金环球出货到香港,具体时间就搞不清楚了。后来因为问香港方面拿不到钱,所以由傅颖小姐和叶拥军业务员一直催着我,一起去找林志和,但香港方面一直没有去提货。
我觉得我公司的效益很好,公司现有员工200多人,2005年全年产值2000多万,利润400-500万,但帐面没有这么多利润。
我觉得我参与了诈骗,我和金环球都是被害人。
我是被抓后才想到这是一个骗局,开始我是不知道的。
(2)2007年1月19日的供述:
这份放单保函是我签名的,但是金环球打印好给我签的字,
但我签的时候没有第一句“上列出口业务因我司提供INSPECTION CERIFICATE签字与开征行留底不符,导致国外银行拒付单据。”
林志和要这批货,但是为什么一直不去提货,我就不知道了。至于林志和欠我钱一定要开信用证,而不是用现金或汇款支付,我就不清楚了。之后我以地下通道汇款方式给了林志和现金100万元作为佣金。因为这次还有林志和参与我不知道他们会骗我。
关于在信用证上加上“签名要与银行留底签名一致”的软条款的是事情这个是他们的事情,我对信用证的业务不懂,不是很清楚。
当金环球提出要求修改软条款的时候,223万元我已经收到了,但是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                                   
修改信用证软条款的内容是傅小姐跟香港交涉的,我也不知道修改了没有。      
给林志和的佣金100万元我是受骗的,不应该在交易一半的时候支付佣金。现在想想这么高的佣金是不正常的。                                   
香港方面来不来提货和不派人来签字,这样直接就导致信用证不能兑现是香港方面的问题,我不知道,事后我猜想是资金不足。我不知道他们没有足额资金,还要开信用证                                                    
在我拿到223万元预付款之前,金环球公司和林志和、苗丰强等人之间进行过联系。                                         
为什么要设置软条款我不知道。                                              
事后我觉得是骗人的。承办当时没有把“事后”两个字加上去。
(3)2007年3月21日供述:
我和林志向和是在2002年左右在台湾认识的,当时我知道林志和是台湾大盈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长。2003年底或2004年初,我通过林志和的介绍,认识了林丰雄,林丰雄自己介绍说他是大盈国际的财务。
2005年下半年,我和林志和在台北是的一个漫画店谈到我的光通电公司缺流动资金,林志和提出可以开信用证给我们,我说我公司没有额度,无法打包贷款。过了一段时间,在台北县,林志和带我去林丰雄家附近一个喝咖啡的地方,我们三个人碰面,林志和对我说:“具体开信用证就由林丰雄去开”,但当时没谈具体开谁的公司的信用证,如何开,这只是最初的一个计划。后来我从台湾回国内,当时和我光通电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上海日进泰阳外贸公司的孙毅来机场接我。在上海去苏州的路上,我和孙毅谈起我公司缺流动资金,我台湾的朋友可以开信用证过来,但我苏州的公司不能拿信用证打包贷款。当时孙毅就说,他认识一家叫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公司的单位有额度,可以用信用证贷款并付定金给我们公司。于是我通过孙毅认识金环球公司的业务员叶拥军,就和金环球公司洽谈,我公司要出口一批镜片,价值人民币4468800元,境外客户由我提供(即林志和、林丰雄他们),由境外公司开具信用证给金环球,但金环球公司必须支付合同金额的50%预付款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预付款后生产镜片后由金环球公司出口至境外。
我公司和金环球公司签订的是出口产品采购合同,供方是光通电(苏州)科技有限公司,需方是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是2005年12月19日,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是ML03361D、ML03434D、ML03602D、ML03820D,合同金额是人民币4468800元,由金环球收到国外信用证后打包贷款50%预付款给我公司。
由我联系了林志和他们后,由他们开了香港CHAMPION. CREDIT. ASIA. LTD.公司的信用证给金环球公司后,金环球公司于2006年1月初将223万人民币作为预付款打给了我公司。
然后,我就组织生产了货源提供给上海金环球公司后,由金环球公司出口至香港了。
我提供给金环球公司的货物价值肯定是不值400多万元的,比如说ML03361D,应该价值人民币4-5元/片,至于ML03434D、ML03602D、ML03820D,为每片2-4元人民币,这是正品的价值。我提供给金环球公司的并不是全部都是正品,因为要急着出货,所以有一些是次品。但到底有多少次品我也没统计过。我提供的货物,不值四百多万元,而签了四百多万元的合同,应该讲我的目的只是获得周转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根本不是出口出售货物。我没有对金环球公司讲明这批货不值这么多钱,我之所以不讲清楚,是因为我从没有想过要讲清楚这事。香港CHAMPION. CREDIT. ASIA. LTD.公司我不了解。我对上海金环球公司讲过香港的公司是我的老客户。林志和、林丰雄和这个香港公司是何关系我不清楚。
(4)2007年4月27日的供述:
2005年下半年,我与台湾大盈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长林志和商谈,由我公司向对方销售批监控探头的镜片,但由于我公司不能接受销售批监控探头的镜片,但由于我公司不能接受卖方的信用证,因此就通过上海日进泰阳外贸公司的孙毅介绍,结识了上海金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叶拥军(他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和该公司负责出口业务的傅颖。因为金环球公司可以用信用证向银行办理打包贷款,我就跟对方商量,通过金环球公司代理该笔我公司向大盈公司的出口业务,由金环球购买我公司产品,再由金环球负责办理出口手徐,卖给注册地在香港的大盈公司。先由香港的大盈公司方面开具信用证给金环球公司,金环球收到信用证后通过银行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后,办理了银行贷款,办好后,我就与金环球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金环球公司就根据合同内容将50%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23万元以汇票形式支付给我。我收到这笔钱以后,就将其中100万元通过地下管道汇给林志和(因为事先林志和对我说她急着要用钱,这些钱就算是借给他的,100万中有30万实际上是给林志和的佣金,感谢他促成这笔生意。)另外的123万元我用于组织该笔业务的生产(包括购买材料及支付工资等)。金环球接收到我公司的产品后,就由该公司直接与香港大盈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我公司与金环球发生关系,与大盈公司方面就没有直接的业务来往。后来,因为金环球公司支付预付款较迟,我公司一时来不及组织生产,造成无法按时发货。因此需要延长信用证的交货期,同时,金环球公司也提出修改原信用证的有关收获方钱名验收后才可以出口这一软条款的条文,要求改成不用香港方面亲自来验货签字即可办理出口这样的内容。他们要求这样该是为了操作方便、快速。香港方面的林志和和在电话中同意了修改软条款的要求,并传真了一张修改内容的文件给金环球方面,传真件上有一个英文名字,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林志和签的,也不知道是不是林志和的名字。后来,叶拥军告诉我软条款的内容没有修改,只是把信用证上的交货日期推后了一个多月。第一张信用证金环球方面有复印件给我,而内容有所修改后的第二张信用证,金环球方面则没有给我看。
后来,我就组织出口产品的生产,并在信用证到期(规定的出货日期)之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金环球公司。但此后,香港的大盈公司方面一直没有派人到上海来验货并在验货上签字,为此,我和金环球公司非常着急,一直打电话给林志和催,林志和则一直以他人在国外等种种借口,没有到上海验货签字。后来,有一天叶拥军打电话给我,说他想在验货单上仿冒大盈公司方面的签字,这样就可以办理出口了。我劝告叶拥军不要这样做,这样做是违规的,到时候可能收不到钱。会很麻烦。他没说什么。过了几天,叶拥军电话告诉我货已经出口了,我问他是否是林志和过来验货签字了,他说是他们金环球公司的傅颖冒签的字。我不知道他们是根据什么作为样板签的字。我也不知道他们为何一定要这么做,可能他们想急着出货。有一次叶拥军给我说,他们的银行贷款马上要到期,所以急着向林志和发货,好早些收到货款来还贷。
金环球公司出货后,我和叶拥军就一直找林志和,要求对方提货,有一次我和叶拥军甚至跑到深圳、珠海(但还是没有碰到林志和),但林志和却始终没有去提货。最后,这笔货物被从香港退了回来,现在还在金环球公司或公安。货物退回来之后,金环球公司始终没有跟我联系过,到时我自己主动去找对方,我提出金环球可以退货给我,我会分期把货款归还给我,但金环球方面没有理睬我。
金环球出口的我公司的产品最终被退了回来,因为林志和根本没有去验货、提货,而验货单上的签明又于大盈公司预留在香港渣打银行的签名不符,因此银行拒付货款。我提供给金环球公司的货物按市场价,差不多有200多万元,这是按国内市场价值估算的。公安机关提供的估价鉴定,这些货只值30余万元,因为光学产品是没有什么市场价格的,它要根据不同公司生产的不同品牌、不同品种的产品来定价,没有固定的市场行情价(卖给不同厂商价格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以估价鉴定来认定价值。
问:你以前为什么对公安机关说,你这一次的行为目的只是在于获取一笔周转资金?
答:实际上我原来说的意思并不是与公安机关记录的内容一致,我只是说我需要一笔周转资金才能组织这批货物的生产,而不是说我是因为没有钱而想用这种办法来骗一笔钱。公安的笔录,我在看的时候因为公安机关催的急,而且我当时很紧张恐惧,所以没有看得很细。我与大盈公司林志和方面约定的货款金额差不多有200万人民币,之所以信用证金额达到53万多美金,多出的钱,一部分是应当给林志和的佣金,另外一部分是林志和和答应借给我公司使用的。在电话中,林志和曾对我和叶拥军说他们没有钱了,所以不能来提货。对于现在金环球公司的损失,我认为现在被从香港退回来的那些货物还是值钱的(对我们公司来讲),此外,我还可以通过亲戚朋友办我凑钱来还给金环球公司。我如能出去,就可以借钱来还。
(5)2007年5月7日供述
光通电公司与金环球公司的合同中涉及的四种产品均为镜片。与金环球公司方面签订合同后,接下来的实际生产、运作,都交由管理部经理顾小男、业务员王静、生产管理员张梅等人去负责,这单交易的原料采购、生产、包装出货都是这些人在处理,我本人都是不管的。对于产品中存在如此之多的瑕疵,我原来也不知情。光通电(苏州)公司是台湾的光通电科技有限公司经由开曼群岛投资到大陆的,我是被台湾方面委派到苏州任苏州光通电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的,并非苏州光通电公司的投资人。
问题补充:
1.在叙述起诉书指控内容之后,需对相关证据材料应如何出证的问题进行说明
 2.判决书写作的重心应放在事实认定、证据分析与判决理由的叙述上。其中,证据分析中需要表明对证据的采信情况;此外,请归纳案件中的争议点,并按内在逻辑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关于案件中的争议点,请务必在归纳出基本争点的基础上,对争点进行细化或具体化。如有需要,可另附纸张予以说明)

 3.请设想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意见。判决书中需对这些意见进行概述,并就是否采纳的问题表明立场及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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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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