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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业主欠费,物业怎么办?

广东-广州 11-14 10:52  悬赏 5  发布者:hwzg12…… 给我留言  回答:(3)
假如旧业主2007年2月买房收楼预交了三个月管理费后就一直拖欠管理费,到2009年10月旧业主就将房子转卖给新业主。新业主办理了房产证,要求物业为其办理装修手续。由于旧业主出具书面纸条告知新业主管理费从2009年11月开始缴纳,因此旧业主现在根据纸条内容只愿意从2009年11月开始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在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向新业主追讨欠费吗?如果物业向旧业主追讨,但是不知道旧业主现在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那物业公司将怎么起诉旧业主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呢?可否同时告新业主和旧业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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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4 10:57
物业公司无权向新业主追讨物业费。因为新业主在2009.11之前并没有实际入住,并没有享受物业带来的服务,此款应由旧业主承担。
回复时间: 2009-11-14 11:04
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原业主交纳相关物业
回复时间: 2009-11-16 17:44
旧业主无权向新业主追讨欠费,因为他不是债务人,他也没享受物业在此时间提供的服务。
只能起诉旧业主,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物业所在地,因为那是合同履行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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