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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事故

福建-泉州 11-15 08:30  悬赏 0  发布者:老实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方:房主,柯某 系南埔镇柯厝村人
乙方:承包人,陈某 系南埔镇仑头村人

甲方由于拆迁安置,安置地于2009年2月10日开始动土基建,承包给乙方。由于农村的观念影响,并未与乙方签订任何合同,泥工全由乙方雇佣,在基建当中于7月1日在泥工匠(第三者)现场指挥下挖排放污水的三化池,其大约长为2米、宽为1.5米,深为1.5米,7月2日下午开始池底彻砖。四点多由于土质松动,掉下一小桶的松土,一名小工看见马上叫泥工匠(即是第三者又是乙方的父亲)好象要掉土了,但他耳朵失聪未能听见,掉下小块松土到他小脚上,导致泥工匠右小脚大小两支骨骨折(原来他是一名63岁的老人),当时甲方马上打电话叫乙方和120救护车到现场,直接送往泉州180医院。到医院已是晚上医生下班时,我通过熟人找医生到院马上进行手术治疗。
出于人道主义且双方是亲戚关系,甲方积极筹钱拿出壹万现金。但乙方并不满足,于7月4日晚乙方扬言甲方如未再拿钱来就要把受害者(第三者)送到甲方家里,由此产生摩擦。直到出院甲方马上到第三者的家中探望,于2009年11月4日第三者诉讼到南埔镇司法所要求处理,具休要求甲赔偿如下:
住院15天,医疗费:16778元,误工费5060(110天ⅹ46元),护理费690元(15天ⅹ4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天ⅹ15元),伤残赔偿金24784元(6196.07元x20年ⅹ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伤残等级9级),车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76237元。

1. 甲方与乙方在承包基建时全无签订任何合同
2. 甲方每到完成一层后都是单独付款给乙方
3. 甲方房屋建设承包给乙方,但甲方基建当中的所有项目包括门外排水设施、围墙路等其他建设都未与乙方讲明项目的所做款项。
4. 甲方所有基建当中只是联系乙方并无与第三者及其他泥工匠联系。

请 问:
1. 在此情况下甲方要负责任吗?如果要负责任的话应负哪些责任?应该赔偿多少?哪些情况下需要出示证人?要如何采证?
2. 请问此情况属于哪种工伤?
3. 第三者(泥工匠)起诉甲方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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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5 10:24
欢迎你有机会来电话谈谈,咱们具体谈谈你说的事,要不你把电话号码告诉我,我给你打,咱们电话里好好谈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09-11-16 12:40
可以面谈,这样更清楚。
回复时间: 2009-11-16 17:15
有鉴于案情复杂,建议当面相询律师以准确判明案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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