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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因小事有所误会,现一方在事后过了一星期后,服药自杀,自杀原因不详,请问另一方需要为那方自杀负责吗

湖北-随州 11-20 19:01  悬赏 0  发布者:567895……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为70多岁的老太太(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十几年以前因车祸身亡,小儿子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看望年迈的母亲)乙方为个体商户,一个星期以前因为甲方到乙方家卖野菊花(一种药草),当时一起来卖野菊花的一共有3人,当时因乙方手上没有那到多钱,故到他处去借钱,正是因为这个时间,乙方家里人,只有那3个卖野菊花的人。后来,到了晚上,乙方在家清点货物时,发现甲方的那份野菊花不见了,乙方当时就跑到甲方家去问, 甲方当时说,家里一点野菊花都没有了。第二天野菊花拿了比前一天才多一点点的野菊花再次到乙方家来卖,后来乙方去甲方家问清此事,甲方就是不承认,后来过了一个星期,甲方在家喝农药自杀了,请问,甲方自杀,乙方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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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20 19:20
无需对此负责的
追问:

毕律师您好:甲方在家自杀后,她家小儿子,就跑到乙方去闹事,还叫了社会上的小混混,到乙方家将乙方家的东西乱砸一切,导致乙方其经济损失达到上万元,而且甲方请的小混混也打伤了乙方,后来乙方报警,因为甲方有一侄子,是在政府机会上班,当时甲方侄子打电话至前来处理事故的110警员,110警员只偏袒甲方,当是村干部也偏袒甲方,最后还逼乙方签不公平的协议,协议内容,要求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的安葬费,乙方在他们的逼迫下,无奈的签下了不公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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