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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判决书拿不到房屋

黑龙江 05-21 09:54  悬赏 30  发布者:历练法律 给我留言  回答:(4)
因回迁的房屋被查封,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15年5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异议之诉,1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省高院上诉,2016年4月,高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定为终审裁定。此时被查封的房屋已被他人占有,现在我拿不到房屋,该怎么办?之间多次向执行法院反映,房屋查封期间有人进住无果。
问题补充:
谢谢您的帮助.房屋是开发商的合作人和申请执行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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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21 09:55
你好,建议积极配合执行
追问:

我拿着中止查封的判决书,房子叫他人占着,执行法院能管吗

回答:

肯定需要申请执行的啊

追问:

谢谢您。执行法官说过此判决只能解除查封,并不能说明房屋是你的,让我上法院起诉,对房屋确权。然后根据判决书才能申请执行。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5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5-21 10:08
你好,  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追问:

谢谢您。我拿着中止查封的判决书,房子叫他人占着,执行法院能管吗?

回复时间: 2016-05-21 10:05
你好,与执行法官沟通。
追问:

执行法官说过此判决只能解除查封,并不能说明房屋是你的,让我上法院起诉,对房屋确权。房屋是在查封时期被他人抢占的,执行法院不管对吗

回复时间: 2016-06-01 14:38
您好,建议积极配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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