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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金收取问题

 11-21 10:24  悬赏 0  发布者:vivian……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1)
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部分物业转租给次承租人,在出租人并未与次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对应物业的租金出租人是否继续应找承租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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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1日 10时40分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仅仅与承租人发生合同关系,与次承租人并无合同关系。出租人收取租金原则上应当找承租人,当然如果三方协议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追问:

谢谢,熊律师。还想追问一个问题:

如出租人收取次承租人租金,对次承租人开具发票,是否合法?如出租人对次承租人开具租赁发票,是否意味着事实租赁关系成立,则出租人虽未予次承租人签订合同,但可认定租赁关系已经事实存在、

回答:

如果三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开具凭证,对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风险。出租人无权收取以及次承租人无义务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则承租人可以继续主张要回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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