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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没有打他们,人也不是我指使的,我如何做?

 11-21 19:11  悬赏 0  发布者:4ec320……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46)
对方十多人到我饭店里吃饭,后因为菜价的问题产生疑问,(买单的人当时走了),他们喝多了,他们属于社会的青年,其中他们的头头王某嫌收钱多了,我第一次给他们解释了,他们回到座位上不愿意了便摔酒杯,我们都没管,第二次他们过来又嫌多了,我又给他们解释,但王某还是不愿意,然后指使他手下人砸了我的店,我去护东西,他们手下人把我打了,(鉴定我的是轻伤),其中他们王某和手下其他人又打店里的人,被店里的人拿刀把头头王某砍了,(鉴定是轻伤),现在店也不开了,派出所后来抓了我店里的其中一个人,检院没批捕,办的取保候审,后来派出所调解不成,对方要价太高,我的法医鉴定也送到派出所二个月了,也没抓到对方打我的人,请问我可不可要求派出所抓指使打的人,因为对方给办案人员好处了,我催派出所,派出所反而告诉我说对方对我的伤情产生怀疑,我告诉派出所说抓到他们,我随时可以重新做法医鉴定,可是没抓到对方当事人,他们为什么对我的伤产生怀疑,而派出所现在却说要抓我,然后给我下了一个传唤书,请问我如何是好,人不是我打的,也不是我指使的,为什么派出所住我不放?我应该承担责任吗?????急,,致使双方轻伤的人都跑了,因为我也是轻伤,对方也是轻伤,派出所给双方定的罪都是故意伤害,

谢谢
问题补充:
现在派出所让我重新做法医鉴定,因没抓到打我的人,我可以做吗?派出所让我去派出所,是不是真的要抓我,因为办案人员说抓要我,因下了传唤书我可不可不去。因为当时这件事发生一个月以后,派出所让我们去做笔录时直接就把我店里的员工给留住,然后给送到了看守所,(注明办案人员向着他们,)。我对办案人员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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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济南]
  • 程才律师
  • 电话:15853131112
  • 36809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7日 00时47分
您好,经对本案认真分析,现提供如下简单意见,下面的意见先从整个案件作出分析,同时侧重于对你所关心的问题在其中均有涉及回答,你的问题也只有结合整体案情进行分析,才能回答得更充分些,尽量回答得有针对性些: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第一、本案涉及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的问题。在某些客观要件方面,上述三罪存在竞合之处,比如刑法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较大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条与故意伤害罪、毁坏公私财物罪极其相似,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属于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此类行为既损害了个体法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又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其危害性重于一般单纯侵犯个体法益的行为。从犯罪动机来看,寻衅滋事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因此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侵害对象通常是特定的人或财物。
    本案中,据案情所述,一群社会青年在喝醉酒的情况,在经你再三解释菜价问题后,打人毁坏财物,以酒后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表面上是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实质上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本案这十来个社会青年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公安机关(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立案追究是错误的。不管公安机关是故意还是对法律的理解有误等原因,我认为,你对此完全不必过于担心,原因在下面还要简单说明分析一下,在此不予细述。
    第三,关于你店工作人员致伤对方问题,因案情对此情节介绍不清楚全面,故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或者非犯罪行为,且因此问题也不是你咨询的重点且限于篇幅等问题,在此就不予具体分析了。

    二、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既然这群社会青年涉嫌寻衅滋事罪,那么他们承担的首先是刑事责任的追究的问题,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按案情量刑。因这群社会青年属于共同犯罪,至于王某作为组织领导者属于主犯,应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对这群社会青年的其他人则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了。
    第二,这群社会青年本案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被追究民事责任赔偿问题,也就是说,你完全可以要求侵害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包括营业损失的责任。因此问题涉及很多法律性及操作性问题,在此无法具体讲清,再说也不是您要咨询的问题的重点,故在此不予赘述。
    第三,对你个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你在这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并且你也是受害人,你不需对这群社会青年承担任何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相反,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刑事和人身及财产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你案情中所述的派出所称要抓你,要求你承担责任的问题在下面的第二及三中将作出回答。
    第四,对你店的致伤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前已述,因具体情节介绍不清,无法准确判断到底是否构成犯罪,故无法具体分析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其实该工作人员的行为至少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应免予或者从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在内也应不予或者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样在此无法具体展开分析了。

    三、关于如何追究这群社会青年的刑事责任的程序性问题
    首先,刑事案件主要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及法院审判三个阶段。你是处于被害人的地位的。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及具体实施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移送案件,由检察院负责审查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定性及是否达到起诉标准等问题,这时,检察院要询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如果经检察院审查不符合起诉标准,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问题,可能将案卷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不超过二次退卷为准,如果符合起诉标准,检察院则会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定罪和量刑。
    其次,对公安机关的任务及职责,前已述主要负责侦查和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并非毫无限制、“一意孤行”的,要受检察院及上级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侦查及强制措施实施活动要依法进行,接受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否则被害人有权向检察院等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另外,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要附具起诉意见书,其中就包括公安机关认为的罪名等问题。这时就可能出现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起诉罪名不一致的问题,如果检察院认为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错误,这时很可能会将案卷退还公安机关,因为至少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一样,并且犯罪嫌疑人也不一样,通俗讲,故意伤害罪只需要找特定的人,而寻衅滋事罪可能需要找所有的人。

    四、关于你作为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应享有的权利及公安机关的不足与错误及应对策略的问题(主要侧重于你咨询及关心的问题)
    1、你作为被害人,首先有权利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在公安侦查阶段,主要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向公安机关根据案情提出对本案包括定性在内的意见、助你申请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助你向检察院要求侦查监督等活动。
    2、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回避。如果有证据证明侦查办案人员与对方有关系及存在不正当交易等影响办案公正性等问题,可提出回避。
    3、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映。比如如果公安机关向你采取违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权反映,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是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的,否则就是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到时你还可要求赔偿。
    4、对公安机关定性错误问题,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也可以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纠正。另外,如果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检察院移送案件,你也不必过虑,一定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材料,相信检察院会予纠正并予退卷的。
    5、对重新鉴定的问题,根据规定,重新鉴定是需要对方申请的,否则不应重新鉴定,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拿出对方的申请后再同意做,不过,据案情,公安机关在未抓到实际致害人的情况又称对方要求重新鉴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不是实际致害人申请,那就可能是你说的王某申请,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特征,公安机关的说法矛盾。所以你认为的未抓到实际致害人前不同意鉴定是有道理的,除非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6、对公安机关传唤你的问题。因本案现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你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对你不利,再说,从本案实质上看,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不必过于担心,如实陈述即可,当然,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你完全可以勇敢地向当场向其提出,事后也可向上级或者检察院反映,不必害怕,身正不怕影斜。
    7、关于你担心的抓你的问题。通过前面分析,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况且你还是被害人。试想,如果公安机关想抓你,不早就抓了吗?何必再传唤你呢?不要被他们所吓,你可以消除此顾虑。

    五、关于几个其他问题
    1、经前述分析,我想你的顾虑应消除了不少,因据案情所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偏向对方的倾向,所以你不必惧怕,勇敢面对,不要妥协退让,该行使你的权利要积极行使。祝你成功。
    2、鉴于本案有些复杂,你作为不精通法律的人,建议请律师帮助为宜,律师会为你一一解答疑惑,避免你少走弯路,同时,也可以监督办案机关公平办案。
    3、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因为本意见仅是针对案情所述给出的意见,具体还要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如还有问题,欢迎追问。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1 20:26
对方涉嫌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
可以重新做。
最好还是去,去了没有坏处。
建议有必要、有能力可委托律师介入帮助。
追问:

没抓到打我的人,我也可以重新做法医吗,可能是对方的头王某让重新做的,他有这权力吗

回答:

可以重新做,与抓不抓到对方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1-11-21 20:26
公安机关传唤你应当配合,根据你陈述的事实,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方对你鉴定结论存在疑议,应当由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如有其它不明,可补充提问。
追问:

我只是不明白,派出所难道不抓指使的人吗,当时做笔录时,派出所紧紧问我店里的人,是不是我指使的,我店里的人说不是,因为这件事已经过去六个月了,再重新做我的伤,因为伤已经差不多好 了,如果第二次鉴定与第一次不附,难道还要让我担责任吗,再说我特别不相信这个办案人员,

回答:

你不需要承担责任.派出所如果按伤害处理就不能抓指使的人.

回复时间: 2011-11-21 20:27
答:相互斗殴,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可以向派出所讲明事情的经过,听从安排。
追问:

问题是派出所要抓我,我该如何,因为办案人员就说要抓我,

回答:

答:积极面对,如实陈述。

回复时间: 2011-11-21 20:27
委托律师介入吧
回复时间: 2011-11-21 20:27
可以做鉴定,如果办案人员不公,可以到上级部门投诉或到检察院反映。
回复时间: 2011-11-21 20:59
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委托律师介入,能更好地维护你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11-11-21 21:19
一、请个律师,给你介绍下法律规定,然后解答你心中的疑问。
二、让律师给你建议,制定对策。(总的原则就是公正公平,不卑不亢。)
三、既然请了律师,让律师跟办案民警见一下面,正式介入案件,让公安公正办案。
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在介绍,但你可以相信,你没有犯罪,你店里的人犯的罪也不重,但你一妥协退让,局势就会急转直下,另外建议把握好度,适可而止(具体自己把握,没有特定的情事)。
我的补充: 2011-11-28 18:16
一、请个律师,给你介绍下法律规定,然后解答你心中的疑问。
二、让律师给你建议,制定对策。(总的原则就是公正公平,不卑不亢。)
三、既然请了律师,让律师跟办案民警见一下面,正式介入案件,让公安公正办案。
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在介绍,但你可以相信,你没有犯罪,你店里的人犯的罪也不重,但你一妥协退让,局势就会急转直下,另外建议把握好度,适可而止(具体自己把握,没有特定的情事)。
回复时间: 2011-11-21 22:09
公安机关传唤你应当配合,根据你陈述的事实,你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方对你鉴定结论存在疑议,应当由对方申请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11-11-21 22:46
派出所传唤你,你可以去,不要担心,因为这才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就是你说的派出所没有给你定罪的权力,最后定罪、承担责任与否那是法院的权力。
鉴定也可以再做,做鉴定与抓不抓到人没有关系。
至于你所说的派出所倾向于对方,像这种情况的话你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也就是市里或者县里的公安局反映情况,或者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把你的要求及派出所的行为向这两个机关反映,具体的操作程序你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1-22 00:35
1、如果你的叙述属实,显然派出所定性错误,可以要求派出所依法立案侦办。对方因吃饭结账无理打砸饭店人员和财物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2、你的伤情鉴定,在没有重新鉴定之前,属于本案的主要证据之一,应该要求派出所依法立案。要找派出所上级的公安局法制科要立案决定书,即法律文书;如果没有立案,依法投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3、即使派出所现在对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显然,你不涉嫌该罪,因此,你不必担心派出所抓你。
4、派出所对你下了一个传唤书,要看清楚是什么传唤?有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两种。
5、对于你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及时侦办,不得保而不审,不闻不问,耽误取证的最佳时机。
建议,从目前来看,办理本案的时间可能较长,可以咨询律师,系统地研究本案即可。
追问:

你好,派出所下的是刑事传唤,

回答:

如果现在立的是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对方也不是你动手致伤,且你主观上也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则办案单位属于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回复时间: 2011-11-22 07:22
依你所说对方涉嫌寻衅滋事,2、没有对方申请,派出所不能对你要求重新鉴定;3、对方的轻伤不是你造成的,而且是对方寻衅时,被伤的,有防卫情节;4、公安机关传唤应当去;5、此事件你可以向检察院反映;6、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回复时间: 2011-11-22 08:34
这种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1-11-22 09:0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1-11-22 09:05
躲避不是办法,积极配合,争取主动。
回复时间: 2011-11-22 09:47
根据你的描述对方涉嫌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最好还是去,去了没有坏处。
建议与本律师联系进一步沟通解决。
回复时间: 2011-11-22 10:48
你好:1、该案件与你关系不大,你应该积极配合,因为案件在你的饭店发生,配合是你的义务。
    2、如实反映事实情况,不要先入为主,认为对方已经收买了公安机关的人,如果在办案中你发现有违规的地方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反映问题。
    3、重新鉴定的事情,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拿出对方的申请后再做。
    4、问题并不简单,建议请律师帮助,可以稍作弯路,也可以监督办案机关公平办案。
回复时间: 2011-11-22 11:41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1-11-22 14:22
委托律师介入,积极面对,配合警方。
回复时间: 2011-11-22 14:23
建议最好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1-11-22 15:58
对方涉嫌寻衅滋事罪,你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1-22 16:15
可以做鉴定,如果办案人员不公,可以到上级部门投诉或到检察院反映。
回复时间: 2011-11-22 17:13
方涉嫌寻衅滋事罪,你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1-22 17:45
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
回复时间: 2011-11-22 18:09
详情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1-22 20:29
派出所没有理由抓你的,因为你有没有打伤人;你可以拒绝做鉴定,要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对方典型的寻衅滋事。
回复时间: 2011-11-22 20:53
你好,你还是委托律师,了解详细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回复时间: 2011-11-22 21:26
派出所行使的是侦查权,具体对于你方用刀伤人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在检察院起诉阶段才能明确。公安所有的侦查材料需要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证据是否充足,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你在公安侦查过程中讲明事实即可,鉴于普通公民对刑事案件程序的不熟悉,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为你提供咨询或辩护
回复时间: 2011-11-22 21:57
对方涉嫌寻衅滋事罪,你的员工有防卫情节。你的行为不涉嫌犯罪,重新鉴定需要对方提起方可启动。传唤应当配合,做好你的陈述。
回复时间: 2011-11-23 10:37
委托律师介入,积极面对,配合警方。
回复时间: 2011-11-23 14:27
可以联系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1-11-23 19:55
请委托律师代理。
北京吴晓东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1-23 20:24
公安机关传唤你应当配合.
回复时间: 2011-11-23 22:06
对方涉嫌寻衅滋事罪,你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1-24 10:03
刑事案子,最好委托一名专业刑案律师来做,因是自已是不行的
回复时间: 2011-11-24 14:13
你可直接联系咨询济南资深张律师或代理维权索赔
回复时间: 2011-11-24 16:34
派出所传唤你,你应该去,因为这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应该配合。你所讲的案子现在在侦查阶段,这也是办理案件的侦查手段,目的为了了解案情。鉴定也可以再做,做鉴定与抓不抓到对方的人没有关系。至于你所说的派出所倾向于对方,你可以向派出所归属的公安局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检察院反映,把你的要求及派出所的行为讲清楚。
因涉及具体操作问题,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办理,这样能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回复时间: 2011-11-24 19:46
公安传唤你,你要按时去的,只要如实陈诉案情,就可以了,,你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1-11-25 09:11
个人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协助办理。
回复时间: 2011-11-25 15:30
我认为对方或许不仅仅是故意伤害,而是涉嫌寻衅滋事,要抓的就不仅仅是打你的人了!
回复时间: 2011-11-25 20:34
现在是你要如何维护你自已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对公安机关的传唤还是要去的,如果你认为公安机关有违法之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另外,你们双方都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对方没有提出让你重新鉴定,派出所是无权让你重新鉴定的。
回复时间: 2011-11-26 10:13
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1-11-26 13:45
这个问题我已经回复过了。
如果办案机关传唤你要积极配合,如果真的要抓你,应该早就抓你了。
很明显是对方寻衅滋事,与你无关,但是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是他们的职务行为,你需要配合。
你也不必过多担心,因为还有检察院把关呢。
回复时间: 2011-11-27 10:05
如果没有做过就不要怕。
回复时间: 2011-11-27 17:35
事情发生了,不应该去计较当时是谁解释或没解释,或者谁谁不满意。应该先想想,是谁先动手打的人、谁先侮辱的对方,或者谁先破坏谁的财物。如果你真的是清白的,你应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回复时间: 2011-11-2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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