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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392-808 2012年11月8日,河源市紫金某

广东-深圳 05-23 17:0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400-8392-808 2012年11月8日,河源市紫金某矿(个人独资企业)与工程处(国有企业)就河源市紫金区某个矿业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7650万元余元。合同签订后,工程处进场施工。之后河源市紫金某矿的投资人出资成立矿业公司,经当事人协商并报省发改委同意,矿业公司承接了河源市紫金某矿前述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矿业公司以工程处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施工、影响企业生产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工程处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复函提出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矿业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诉至河源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工程处支付原告矿业公司违约金862万元,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00余万元等。河源中院受理此案后,被告工程处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确认矿业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所发《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停工损失1200余万元;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620余万元等。 今天 17:02 我该如何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判决该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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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3 17:40
您好,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需要判定对方是否能够达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没有,无权利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能判决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已经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需要查明双方之间的过错,违约责任的分配,对工程进行甩项验收,剩余部分由新的承包方继续施工。因为在您的表述中,没有关于证据等描述,所以需要您根据证据去判断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工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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