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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律师您好,我有房产纠纷问题如下,望得到您的帮助!

 11-17 11:38  悬赏 10  发布者:fengz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1)
我父母有财产:正房6间、西厢房2间。母亲于1998年去世,父亲于2007年去世
父母共有儿女:3个儿子、5个闺女、共计8人,而我是全家最小的,小儿子
母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父亲留下两张遗嘱:

遗嘱一:2005年正房三间及西厢房2间,归大儿子所有 父亲和2位闺女签字,其他人没签
  提示:正房的另外三间没有在遗嘱上

遗嘱二:2007年正房6间及厢房归我所有,父亲签字,还有录音,影像没有,其他人无签字
  提示:两位父母是我给抚养送终,其他人没有管,共计25年,老人与我同住,02年我将正房其中三间翻建

09年1月第一次开庭,法庭上法官说的条件都是有利于我的,之后在提交意见期间,给出几个方案我看了一下哪一个条件对我都没有利,法官说05年的那份遗嘱是个赠语。

之后,我和律师思考又递交了一份意见,我翻建的房屋归我所有,其余部分按照继承法走

09年6月第二次开庭,法官需要评估所有房产,经过我律师的研究同意了这个条件。
过了两个月后我们进行了房产评估,资料递交给了法院。

现在是09年11月份了,第三次的审理还没有开庭,与上次开庭间隔了六个月,整体案情已经是一年了,我想知道整个案子有没有规定的时间,我现在应该怎样做,根据上面的案情一概是怎样一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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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11月18日 21时20分
1、普通程序审理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需要院长批准;司法鉴定和评估不计算在审限之内;

2、对于遗嘱一的性质及效力,法官认定是不准确的。
(1)赠予必须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很显然你父亲缺乏这样的意思表示,而是将其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处分,而此后遗嘱二又对遗嘱一进行了变更,应当以遗嘱二的意思表示为准;
(2)即便认定遗嘱一性质属于赠予行为,但是该赠予对于你母亲的遗产进行了处分,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故该赠予也部分无效;
(3)再者,赠予在没有,没有实际交付财产前是可以撤销的,你父亲遗嘱二则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二只要签字真实,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当被认定部分有效,对你母亲一半财产的处分无效;

4、鉴于你翻建正房2间,可以认定属于以“原始取得”方式获得该2间房屋之所有权;

5、此外你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对遗产多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帮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7 12:56
普通程序审理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需要院长批准
回复时间: 2009-11-17 14:03
普通程序审理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需要院长批准 。既然委托了律师就要充分相信律师意见。
回复时间: 2009-11-17 16:10
普通程序审理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需要院长批准 。
回复时间: 2009-11-17 20:05
与代理律师商定。
回复时间: 2009-11-18 09:14
你母亲去世后存在一个继承的问题,你母亲名下有正房3间、西房1间,所有直系亲属都有继承权,应该是连你父亲一起9个人继承,然后你父亲名下的部分写遗嘱给你继承是没有问题的。你父亲给你的遗嘱部分有效。
回复时间: 2009-11-18 10:35
普通程序审理6个月内审结
回复时间: 2009-11-18 10:49
同意以上各位律师对程序与实体权利的分析。司法签定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
回复时间: 2009-11-18 12:28
普通程序审理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是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需要院长批准 。既然委托了律师就要充分相信律师意见。
回复时间: 2009-11-18 14:23
你好!

案件一般三至六个月内审结!根据遗嘱协商处理为好!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回复时间: 2009-11-18 16:50
评估或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审限是可以根据情况经批准延长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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