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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第二分局民警违规办案殴打当事人

 11-23 15:42  悬赏 10  发布者:hxsjys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新乡 回答:(2)
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二分局民警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非法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超拘留三日,对尤艳芬罚款200,对尤晓芬罚款300的决定、以欺骗手段将当事人骗到新乡进行非法拘留、殴打当事人,报案后以种种手段阻挠我们前去认人,请教各位律师,我们该怎样解决?
事情是这样的:尤家兄妹6人,分别叫尤青山、尤艳芬、尤庆芬、尤清河、尤玉芬、尤晓芬,大哥尤青山与妻子李庆仙住在新乡市劳动路安居新村,多年来尤青山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对李庆仙唯唯诺诺,家中事务由大嫂李庆仙主持。由于李庆仙丧尽天良、不管老人死活、不尽儿女之孝,关于父母之事兄妹几人与尤青山、李庆仙协调多次,仍不尽赡养义务,最终签下了他们不分老人遗产的协议。李庆仙还拒绝我哥和我们来往。
2010年10月17日,尤晓芬带着儿子王超去他二姨尤庆芬家,正好大姐尤艳芬也在,我们听说大哥尤青山病情加重,出于兄妹之情,我们决定去探望一下大哥。当时同去的有尤艳芬、尤庆芬、尤晓芬和王超。在大哥家,只有尤青山、李庆仙二人在家,虽然以前有矛盾,但因我们纯属正常探望大哥,故尽管气氛不是十分融洽,却并未发生任何打架事件。谁知我们走后,李庆仙将我们告到向阳派出所(属红旗第二分局)。由于她是诬告,当然拿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此事经向阳派出所先后换了3位民警处理,均因无正当理由处分我们,只好作罢。但李庆仙仍不罢休,反过来控告民警受贿不作为。大约2011年6月换第4任民警陈国良处理此事,她还是用老办法以控告民警不作为相要挟,但此事很长时间仍无进展(直到此时李庆仙控告的主要对象仍是以尤晓芬等姊妹为主)。
时间到了2011年11月11日(陈国良最后一次询问王超事情经过的时间大约在2个多月前),陈国良等人到王超的工作单位辉县市保安公司找到保安公司经理,经理将王超叫到保安公司,陈国良称要带王超去询问情况进行调解,将王超带到新乡市向阳派出所。谁知到派出所之后陈国良等人根本没有询问案情,也没有进行任何调解,而是直接让王超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王超不签,他们就强行让王超上警车往拘留所送,王超询问拘留原因、有何证据,他们不但不给解释,还强行给王超戴上手拷,由于王超坚持要问拘留原因,有一民警抓住王超头发上去就是拳打脚踢(将王超打伤,至今王超仍头疼、头晕、腿疼),王超问:“为什么打我?”该民警十分嚣张,说:“我就打你了,你能怎么样?”,王超问该民警叫什么名字,陈国良等人说:“上车后告诉你”。但直到现在不但不告诉我们打人民警是谁,还以种种借口阻挠我们前去认人。等我们姐妹几个赶到后问陈警官为啥拘留俺,你们有啥证据,最后陈警官在无话可说的情况下只好把人放了,我们让给个说法,陈警官说是市局让拘留的有啥你们找市局,想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
我们不理解的是:
1、他们在不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就能直接拘留人?(因为我们是被冤枉的)
2、民警打人,我们前去认人,他们总是不让这个人在场,一拖再拖,我们怎么办?
3、我们作为当事人,为什么只给我们处罚却至今不告诉我们到底有什么证据证明了我们殴打他人?
4、既然2011年11月4日就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在2011年11月11日还欺骗我们说是前去调解而实际却是民警对王超进行殴打并强行拘留王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第22条)、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93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94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第99条),为什么这个小小的诬告事件自2010年10月17日起,三移办案人员,直到第四任办案人员于2011年11月11日历时一年多才草草拿出一个无任何证据作依据的处罚决定书?难道说一个市井无赖说你们几句不作为你们就如此办案?难道拿出一个不顾事实真相、冤枉好人的处罚决定书就能说明我们的办案民警大有作为?
6、此案件的前期几乎一年时间都是说打人以我们姊妹为主,而最后的决定却是将一个连一句话都没说仅仅是随同前去的王超拘留。
此案历时一年多,历经四个办案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王超殴打、拘留,给我们罚款,这样的处理我们真的不服,行政复议又摇摇无期,罚款又要在15日内上交,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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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1月23日 16时12分
你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好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3 16:00
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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