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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四川-成都 05-26 12:01  悬赏 0  发布者:龟龟人 给我留言  回答:(4)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B公司当营销代理公司,期间A委托B收取了客户部分费用,但是无委托合同,仅为口头授权。2015年1月1日,A\B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但A并未向B索要委托收取的费用。请问:1、A与B之间是否为债务关系 或 B公司为不当得利?2、诉讼时效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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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6 13:03
你好,不属于债务关系,可以要求b返还收取的费用,及时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5-26 13:52
你好,1、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2、时效是两年。
追问:

若超过两年,是否丧失胜诉权?

回答:

你好,是的。

追问:

起始时间是AB两公司解除合同之日起么?

回答:

你好,不是,事情发生之日起。

回复时间: 2016-05-26 21:00
你好,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的。
回复时间: 2016-05-27 09:12
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B公司应当返还代收的费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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