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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本科应届毕业生,想咨询一下违约金的问题。2015年1

北京-朝阳区 05-26 12: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一名本科应届毕业生,想咨询一下违约金的问题。2015年12月我被本地建行录取 我是一名本科应届毕业生,想咨询一下违约金的问题。2015年12月我被本地建行录取,因为还没毕业所以只签了三方协议,同时建行要求我们签了一份附属协议,协议内表明如去往其他单位工作需要缴纳一万元违约金;2016年5月我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考试,被当地国税局录取,建行要求我按附属协议交一万元违约金,想问问这个协议以及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我能不能不交?另外国税局录用公务员好像不需要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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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6 13:08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6-05-26 13:09
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办理,避免过高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16-05-26 13:45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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