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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公正的司法解释-关于沪府令068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条列

上海 11-24 11:35  悬赏 25  发布者:Rogera…… 给我留言  回答:(4)
需求公正的司法解释-关于《令2011年第68号》中,废除了04版中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并且新实施办法附件合同中,不定期等同于20年上限。现在有房产中介利用该条纰漏和承租方利用格式化合同欺骗老年人签订长期租房协议,并且在合同违约中,要求一旦撤销合同,出租房需赔付所有装修费和设计费,现在承租方要求根据合约要么租金不变承租20年,要么赔付10万作为条件(合同鉴定第二天)。
事由:我母亲11.2瞒着我和父亲通过房产中介把一套淮海中路石库门房子(公共使用权)以租金不变直至动迁为止出租给一名香港商人。回家后遭到我和父亲强烈反对,第二天(11.3)电话承租方要求废止合约。但是遭拒,承租方要求根据合同违约条列,一旦出租方毁约承担一切装修费和设计费(以收据为准),并说第二天已经由设计师按新天地风格设计,设计费用10万。合同从11.11起,11.2-11.10期间中介说是给予承租方缓冲期,随后承租方把门锁换了,并请长期法律顾问致电:以韩正市长发布的《第068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的合同附件,不定期合约等同于20年为限。或者以违约赔偿10万设计费。并且说即便老人家不认字画个乌龟也是有效合同。香港也从清朝至1997才回归的。现在我80多父亲和70母亲已经气病。我四处奔波维权,因为此案例不符合“司法援助”范畴。已经请律师以合同欺诈提请黄埔法院。在近2个星期的奔波中,有很多疑问。一:新的068号文中废除了原来的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并在附件新版合同中注明不定期合同上限为20年,让不懂格式化合同的老人家上当签名。二:中介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唯一掌管上海万家中介的上海房地产经纪人协会-长乐路766号)人去楼空。三:新的沪府令第68号每个律师的司法解释不尽相同。如何识别。四:中介的良莠不齐和监管不力。维权成本高居不下。以上句句属实,字字确凿,全部有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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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4 11:42
1、格式化合同如果为释明,可主张对你有利的理解。
回复时间: 2011-11-24 13:04
你好:
    1、你们并非法律规定的共有,共有指的是产权,你们享有的是承租权、使用权,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合同效力。要否定合同效力,应当考虑你母亲是否是该公共房屋的承租人,如果不是,真正的承租人可以出面否定该合同效力(比如该房屋房卡中的承租人是你父亲);
    2、如果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当然,如果对方因此而聘请了设计单位设计并支付了设计费等,对该损失,你母亲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你们第二天即表示不认可合同,且对方聘请设计发生在此后,可以拒绝赔付设计费;
    3、没有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即为20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是有效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中出租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应给予对方合理的腾挪时间,基于对方并未实际居住,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
    4、中介如果存在失职,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有需要,可以详谈。
回复时间: 2011-11-24 14:08
11.2签约,11.3日告知解约,具体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回复时间: 2011-12-02 18:29
房子承租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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