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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裁员的问题,请律师大人帮忙指点一下!

江苏 11-19 14:02  悬赏 0  发布者:j10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2005年4月初进的一家外资企业,合同签到2010年4月底。现在公司单方面通知今年11月这星期内走人,赔5个月,合同中写明加班没有加班费,加班可以调休,现在我已加班199个小时,公司不给加班费,这样是否合理?另外公司想让我写离职报告,说是为我找工作着想,赔5个月不变,离职报告我该不该写?如果不写公司将以公司经营不善裁员,这样是否会影响我以后找工作?
我本人觉得加班199个小时应该算工资,这样不知道行吗? 

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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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9 20:54
加班不给加班费肯定不合理。如果在6个月内安排调休可以。
若非本人自愿离职,那么离职报告不可写。自愿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你的情况建议找当地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09-11-19 14:33
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要支付3倍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抵充,如是平时和双休日加班,但未在6个月内安排调休,也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回复时间: 2009-11-20 20:44
只是加班费的问题了,补偿金也就是五个月的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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