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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书 控告申诉人:杨坤林,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广东-肇庆 05-28 10:1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控告申诉书
控告申诉人:杨坤林,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玌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万能村新农村2~4~2号身份证号:510222194401097112,电话:15086962300

我控告申诉五审一抗: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祸国秧民的冤,假,错案的瑕疵判决裁定书:
(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巴民初字第1572号
原告杨坤林,男,1944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盐井坝组214号。
委托代理人何仲明,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48—46号。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联五,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坤林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6日受理后,于2008年3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坤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仲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晓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坤林诉称,2006年7月,被告在属于地质滑坡区域的原告屋后10米处后山放炮钻井探油,致使在2007年7月12日出现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将我房屋一幢全部冲垮,造成我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30万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30万元,并要求被告对原告承包土地进行治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辩称,原告称其房屋损失系被告于2006年7月在原告住所地附近勘探作业所致,无证据支持。2007年7月,重庆地区遭受特大暴雨山洪,导致山体滑坡的自然灾害才是原告房屋毁损的直接原因。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地调处2235队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告杨坤林屋后距离20余米的后山放炮勘探作业,7月23日施工结束,被告方对在施工作业中给村民造成的青苗等损失经原告所在的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村委会确认予以了补偿,原告杨坤林未提出损失补偿的请求。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原告的房屋在暴雨中被冲垮当即巴南区人民政府、巴南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对地质灾害造成了原告房屋毁损进行调研,巴南区民政局也对原告的损失拨付了救灾补偿款。现原告以被告放炮勘探作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其房屋毁损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等损失30万元。审理中,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因证据不足,加之被鉴定的房屋已灭失鉴定未果,且被告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暴破方案申请审查表,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证明,地震施工补偿依据等在案佐证,足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杨坤林的房屋本身就坐落于地质滑坡地带,加上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加速了山体滑坡自然灾害的形成,这是造成原告房屋毁损的直接原因。要求赔偿其房屋等损失3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坤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杨坤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审判长 刘漫红
审判员 钟跃恒
审判员 黄安娅
二00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贵华
  原审判决书中:
第一、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杨坤林的房屋本身就坐落于地质滑坡地带。〔判决书为什么不涉及《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禁止爆破”相关规定〕,并还规定在地质灾害区域进行爆破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土资源局批准方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有相关规定,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标准也有相关规定,“属违法作业”而被告提提供的证据爆破工程摡况中炸药计划用量40吨,地奌是接龙镇至大观镇,按照该数量该地奌与该测线图推算应该以超施工方案10~12千克的5~8倍,按总测线均超1倍,该作业也未采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判决书中认定:加上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加速了山体滑坡自然灾害的形成,这是造成原告房屋毁损的直接原因?〔2007年7月12日到底有多大的雨有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没有〕上诉时原告提交了巴南区气象局证明2007年7月12日三天为小到中雨证明,可五中院未釆纳,判决书中的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的事实纯属捏造,而与杨坤林的房屋修建居住24年经无计数的小到中雨和若干次特大暴雨未滑坡的事实拫本不相符,另外放炮爆破测线半井50米内造成滑坡,房屋裂缝,房后山体裂縫长20~30米宽6~8公分两处……,以外的最危险的滑坡地带未造一成损害的事实也不相符。(均有证据証明)
第三、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事实〔实属刘漫红法官伙同原告代理人何仲明合谋陷害制假更改申请书日期〕。(有何仲明代理人証明和原申请书和更改申请书为证)判决书中还说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因证据不足,加之被鉴定房屋灭失鉴定未果?申请鉴定书要求鉴定的是放炮爆破对地质环境造成损害有无因果关系的鉴定,是滑坡体造成损害,而不是房屋灭失造成滑坡损害。
第四、判决书中认定: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告杨坤林屋后距离20余米的后山放炮勘探作业?(是張证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这级政府有这个批准权、实属以言代法、枉法行为〕。
第五、判决书中认定:要求赔偿其房屋等损失30万元、于法无据?〔原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参照《房屋撤迁安置补偿》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标准、属依法计算、并非于法无据〕。
第六、判决书中认定: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错误,正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河南石油勘探局地质调查处〕被告提供的主体身份证件为假造成判决书瑕疵。
第七、判决书中认定:在原告杨坤林屋后距离20余米的后山放炮勘探作业,7月23日施工结束。【以经证明属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特殊类型的侵权案由”,“应实用举证责倒置”、举证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的枉法判决。
第八、判决书中、在案文挡中、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或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刘漫红法官在发送判决书时公开的对我说河南石油勘探局放炮爆破啃定有影响、可你没有证据、要问为什么与我说这个?到底应该谁举证而且是谁不同意鉴定?
第十,判决书查明的巴南区人民政府,巴南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对地质灾害造成了原告房屋毁损进行调研,巴南区民政局也对损失拨付了救灾款,(当时原告房屋财产全部毁损片瓦未存,地上快收农作物毁灭,民政局发放救助物资:人民币2000元,大米200斤,棉被两床)政府的什么调研开庭从未公布,而且该事实它能夠证明放炮爆破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吗?
第十一,判决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驳回杨坤林诉讼请求:‘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错误’而且造成举证责任错误,(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以抗诉认定)和(有十多案例判例认定)和(有民法通则第106条123条认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69~72条认定,有高度危险侵权法律应用指南认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定……)可法官和审判委员会不予认定,以以言代,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错到底。

(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坤林,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盐井坝组214号。
委托代理人:陈荣生,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巴南区司法局退休干部,身份证号码51022219481226003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八:李联五,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坤林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河南石油勘探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巴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杨坤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进行了询问审理,上诉人杨坤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荣生、被上诉人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晓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地调处2235队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杨坤林屋后距离20余米的后山放炮勘探作业,7月23日施工结束,河南石油勘探局方对在施工作业中给村民造成的青苗等损失经杨坤林所在的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村委会确认予了补偿,杨坤林未提出损失补偿请求。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杨坤林的房屋在暴雨中被冲垮,当即巴南区人民政府、巴南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对地质灾害造成了杨坤林毁损进行调研,巴南区民政局也对杨坤林的损失拨付了救灾补偿款。现杨坤林以河南石油勘探局放炮勘探作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其房屋毁损为由,要求赔偿其房屋等损失30万元。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因证据不足,加之被鉴定的房屋已灭失鉴定未果,且河南石油勘探局以杨坤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不同意杨坤林的诉讼请求。本案调解末果。
一审法院认为:杨坤林的房屋本身就坐落于地质滑坡地带,加上2007年7月重庆地区遭受特大暴雨加速了山体滑坡自然灾害的形成,这是造成杨坤林房屋毁损的直接原因。杨坤林要求河南石油勘探局赔偿其房屋损失3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之规定,遂判决:驳回杨坤林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杨坤林负担。
杨坤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原审法院认定特大暴雨是形成灾害的主要原因,根本未鉴定,应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上诉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不愿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和承担后果。3、一审、二审的诉费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河南石油勘探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上诉人的房屋是因为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导致的,这一点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也是这样说明的,现在改变说法,并无新证据支持。2、河南石化勘探局未对作业周边的环境有所破坏。3、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损失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不能证明遭受30万的损害事实是怎么来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6年7月,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地调处2235队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杨坤林屋后距离20余米的后山放炮勘探作业,并对在施工作业中给村民造成的青苗等损失进行补偿,杨坤林未提出损失补偿请求。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加速了山体滑坡自然灾害的形成,致使杨坤林房屋在暴雨中被损毁受·灾后巴南区民政局并对杨坤林的损失拨付了救灾补偿款。上诉人杨坤林在河南石油勘探局放炮勘探作业一年后未对房屋是否造成损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出相应的损失补偿请求,现杨坤林以河南石油勘探局放炮勘探作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其房屋毁损为由,要求赔偿其房屋等损失30万元,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杨坤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杨坤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 王冬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柯言


该判决书因法官和书记员都没有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直接照搬照抄説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驳回、有新的证据也不采纳、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也看不懂、直接枉法错到底、王东代理审判员还给我说勘探局我有很多朋友不交上诉费拿点钱算了、另外在发送判决书时还说放炮爆破啃定有影响、可是你没有证据。

(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
   申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坤林,男,汉族,1944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盐井坝组21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联五,局长。
申请再审人杨坤林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5日,杨坤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坤林申请再审称,1、经重庆市巴南区气象局出具新的证据证明,2007年7月12日当地为小到中雨,并非二审判决认定的特大暴雨;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为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由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审查查明,杨坤林的房屋位于地质滑坡地带。2006年7月,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机构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在杨坤林屋后20余米处山体进行勘探作业,同年7月23日结束工作。2007年7月12日,由于连日下雨,山体滑坡冲毁杨坤林房屋及相应财产,杨坤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赔偿损失30万元。在一审过程中,根据杨坤林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因被鉴定房屋已灭失、检材不足和杨坤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末提供鉴定材料等原因不能作出司法鉴定结果。一、二审法院以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加速了山体滑坡及杨坤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爆炸勘探作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毁损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中所称“特大暴雨”为对雨量的生活经验描述,与气象学上所称的“特大暴雨”在概念上存在差距,且气象学上所称的“小到中雨”与杨坤林房屋及财产的毁损并不排除逻辑关系,杨坤林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杨坤林房屋本身位于地质滑坡地带因连日下雨,导致山体滑坡,且其遭受损害时间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机构进行勘探作业时间相隔一年。根据生活经验,杨坤林无法证明其房屋受损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行为间存在联系杨坤林认为应当由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承担举证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坤林的再申申请。
审判长童盛章
代理审判员成伟
代理审判员敖宇波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鲍昊悦 
    高级法院再审全部以推理裁定、维护了治假的冤假错案和支撑了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判决的一案错到底。

(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坤林,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盐井坝组21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联五,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涛,男,该局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宫庄镇油田地质调查处家属院l号。
杨坤林因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简称勘探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子2013年1月15日作出渝检民抗[2013]30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抗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梁琴、庞伟华出庭。申诉人杨坤林,被申诉人勘探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晓艳、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26日,一审原告杨-坤林起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称,2006年7月勘探局下属地质调查处2235队在距其房屋10米的后山上进行钻井爆破作业,震松地质。2007年7月12日大雨引发山体滑坡,致其房屋、耕地等财产损毁。请求勘探局赔偿房屋等财产损失30万元,对其承包土地进行治理。一审被告勘探局辩称,杨坤林的损失系其2006年7月的勘探作业所致,无证据支持;大雨引发的山体滑坡是杨坤林受损的直接原因。请求驳回杨坤林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7月,勘探局下属地调处2235队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杨坤林屋后距离20余米的后山放炮勘探作业,7月23日施工结束,勘探局对在施工作业中给村民造成的青苗等损失经杨坤林所在的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村委会确认予以了补偿,杨坤林未提出损失补偿请求。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杨坤林的房屋在暴雨中被冲垮,当即巴南区人民政府、巴南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对地质灾害造成了杨坤林房屋毁损进行调研,巴南区民政局也对杨坤林的损失拨付了救灾补偿款。现杨坤林以勘探局放炮勘探作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其房屋毁损为由,要求赔偿其房屋等损失30万元。审理中,该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因证据不足,加之被鉴定的房屋已灭失鉴定未果,且勘探局以杨坤林末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不同意杨坤林的诉讼请求。本案调解未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坤林的房屋本身就坐落于地质滑坡地带,加上2007年7月重庆地区遭受特大暴雨加速了山体滑坡自然灾害的形成,这是造成杨坤林房屋毁损的直接原因。杨坤林要求勘探局赔偿其房屋损失30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之规定,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巴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驳回杨坤林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杨坤林负担。
杨坤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特大暴雨是形成灾害的主要原因,根本末鉴定,应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勘探局承担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勘探局承担。
勘探局答辩称:杨坤林的房屋是因为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导致的,其未对作业周边的环境有所破坏,杨坤林无证据证明损失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不能证明遭受30万的损害事实是怎么来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2006年7月,勘探局下属地调处2235队经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巴南区石滩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杨坤林屋后距离20余米的后山放炮勘探作业,并对在施工作业中给村民造成的青苗等损失进行补偿,杨坤淋未提出损失补偿请求。2007年7月重庆地区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加速了山体滑坡自然灾害的形成,致使杨坤林房屋在暴雨中被损毁,受灾后巴南区民政局并对杨坤林的损失拨付了救灾补偿款。上诉人杨坤林在勘探局放炮勘探作业一年后末对房屋是否造成损害,在规定期限内末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出相应的损失补偿请求,现杨坤林以勘探局放炮勘探作业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其房屋毁损为由,要求赔偿其房屋等损失30万元,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杨坤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864号民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杨坤林负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二审判决认定杨坤林的房屋毁损系因特,大暴雨引发严重的自然灾害所致,缺乏证据证明;勘探局进行勘探爆破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应对杨坤林房屋毁损与其作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二审判决未正确认定勘探局的勘探爆破作业系高度危险作业,从而分配举证责任不当;杨坤林对房屋毁损与勘探爆破作业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无申请鉴定的法定义务,勘探局既未申请鉴定,又未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二审判决以杨坤林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为由,驳回杨坤林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
本院再审过程中,杨坤林称,同意抗诉意见,勘探爆破作业违法违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错误,因本案诉讼历时六年,房价上涨,要求增加房屋赔偿金30万元。勘探局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坤林的损失是因山洪爆发所致,石油地震勘探作业不是普通爆破,不属高度危险作业,且其作业是在杨坤林房屋毁损前一年。
再审中,杨坤林未提供新的证据。勘探局提供以下四组证据:
(一)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陆上石油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其地质调查处与中石化股份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签订的地震资料采集项目承包合同,拟证明其施工的合法合规;
(二)其地质调查处2235地震队当时施工的数字地震仪器班报,拟证明其炸药用量符合规定;
(三)杨坤林的起诉状、杨坤林所在镇村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杨坤林及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均认为,暴雨引发山体滑坡致杨坤林房屋等财产毁损;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该院裁定驳回杨坤林的再审申请。
勘探局提供的前三组证据均不属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第四组证据系原二审判决生效后形成的新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原二审判决生效后,杨坤林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驳回杨坤林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对原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为,暴雨引发山体滑坡致杨坤林的房屋等财产毁损。上述证据及原一、二审判决所称“暴雨”,系证人根据生活经验对降雨量所作描述,而非气象科学上的暴雨概念:抗诉机关关于原二审判决认定此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基于该事实,以及本案损害的发生与勘探局的地震勘探作业相隔约一年的事实,原一、二审判决认为勘探局的作业与杨坤林的损失之间不存在联系,末将本案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纠纷,进而末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无不当。抗诉机关关于本案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勘探局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的抗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勘探局与其地质调查处之间系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对外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勘探局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其地质调查处是否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对本案的处理并无影响。杨坤林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杨坤林要求增加赔偿房屋损失30万元,超出原审范围,不属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学庆
代理审判员 余梅
代理审判员 李平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小兵
审监庭制造冤、假、错案、徇私枉法、祸国秧民的判决:
第一、判决书中写到:再审中,杨坤林未提供新的证据。勘探局提供以下四组证据:
(一)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陆上石油地震勘探资料采集技术规范、其地质调查处与中石化股份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签订的地震资料采集项目承包合同,拟证明其施工的合法合规;
(二)其地质调查处2235地震队当时施工的数字地震仪器班报,拟证明其炸药用量符合规定;

(三)杨坤林的起诉状、杨坤林所在镇村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杨坤林及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均认为,暴雨引发山体滑坡致杨坤林房屋等财产毁损;
(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该院裁定驳回杨坤林的再审申请。
晒晒:第一组证据《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直接证明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法官和审判委员会说不属新的证椐、实际是从未提交过的证据、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达到徇私枉法的判决的目的。
晒晒:第二组证据其地质调查处2235地震队当时施工的数字地震仪器班报,拟证明其炸药用量符合规定;该证据说井深24米、使用炸药18公斤的事实、可法官和审判委员会说不属新的证据不予采纳、实际纯属新的证据、法官和审判委员会为了解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法律错误”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作辨抗、达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判决的目的、说不属新的证据。
晒晒:第三组证据杨坤林的起诉状、杨坤林所在镇村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杨坤林及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均认为,暴雨引发山体滑坡致杨坤林房屋等财产毁损;这些证据跟本不能证明放炮爆破对杨坤林的房屋财产损害排除因果关系、正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辨的:即使2007年7月重庆市地区有特大暴雨,也不能排除河南石油勘探局勘探爆破作业与杨坤林房屋毁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河南石油勘探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际都是法官和审判委员会为了达到枉法目的找的无效证据。
晒晒:第四组证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该院裁定驳回杨坤林的再审申请。说是属新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采信:1、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中所称“特大暴雨”为对雨量的生活经验描述,与气象学上所称的“特大暴雨”在概念上存在差距,且气象学上所称的“小到中雨”与杨坤林房屋及财产的毁损并不排除逻辑关系,这种制造冤、假、错案的推理可以采信吗?
采信:2、杨坤林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杨坤林房屋本身位于地质滑坡地带因连日下雨,导致山体滑坡,且其遭受损害时间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机构进行勘探作业时间相隔一年。遭受损害时间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下属机构进行勘探作业时间相隔一年。似问?只要存在了放炮爆破高度危险作业的事实、事隔一年、或者两年、五年、十年、百年该事实和名称是否就消失了?杨坤林的房屋于1982年修建至毁损二十四年经过无计其数的小到中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和该地区众所周知百年未出现滑坡损害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捏造的事实跟本不相符。只能作冤、假、错案制造枉法判决采信、可法官和审判委员会作为徇私枉法采信了。
      采信:3、根据生活经验,杨坤林无法证明其房屋受损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行为间存在联系杨坤林认为应当由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承担举证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生活经验,杨坤林无法证明其房屋受损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行为间存在联系。有联系无联系还是推理为准?还是依照证据、依法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之(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通则》第一佰零六条【规责原则】和第一佰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第一佰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新司法解释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目标任务。环境资源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制度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7.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8.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以及海洋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到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的纠纷,原告应当就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交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也补充完善了这些规定。
 可法官和审判委员会根本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笫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跟据、以法律为准纯。为了枉法判决是不择手段。
 其于认定采信参阅原审晒晒该判决书违法违规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真面目〈因为所有判决裁定都是维持原判、属一个老师教的〉。
二、上述证据及原一、二审判决所称“暴雨”,系证人根据生活经验对降雨量所作描述,而非气象科学上的暴雨概念:抗诉机关关于原二审判决认定此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暴雨”,系证人根据生活经验对降雨量所作描述与职能部门提供的挡案资料证据证明为:2007年7月12日为小到中雨。问:是生活经验的证据大于职能部门的证据、还是职能部门的证据、大于生活经验的证据、应该怎样认定?只有枉法的法官、和该审判委员会才会这样认定。而且是为了直接推翻抗诉机关关于原二审判决认定此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抗诉理由。
三、勘探局与其地质调查处之间系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对外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勘探局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再申诉人〕杨坤林、汉族、男、1944年1月9日生住所址: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盐井合作社,身份証号:510222194401097112,电话:15086962300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被申诉人、被再申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联武
再申诉监督生效判决;杨坤林因与被申诉人河南石油勘探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裁定:
申诉法定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条之规定。
一、申诉請求对该案审监庭开庭审理中:提供新的有效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石油地震勘探施工作业的数字地震仪器班报使用炸药18公斤、井深二十二至二十四米和《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不予认定、不予采纳、的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确有错误和明确错误的不予改判;
二、申诉請求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抗诉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裁定书认定的基夲事实缺乏証据証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枉法判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申诉立案提审;
三﹑申诉请求听証:一是该案该不该司法鉴定?由谁举証鉴定?不准司法鉴定理由是什么?放炮爆破作业的民亊案件的免责亊由是什么?二是法院判决实用《民法通则》第117条叫什么适用法律正确?三是未在规定的時间提出鉴定申请中的“枉法行为”认定。
四、申訴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坤林与河南石油勘探局高度危险作业致房屋财产损害赔偿30万元、并追加由于累诉八年的时间房屋物价的上漲两倍多增加请求赔偿30万元和直接诉讼成本1、5万元三项总计61、5万元和承包土地9.5亩复耕复垦的诉求予以支持改判。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不予认定、不予采纳)。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証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亊实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而属违法作业)。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有检察院抗诉、有多案案例;均以举証责任倒置和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12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诉讼被告否认的应由被吿举证、属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民亊法律关系性质错误”)。
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捏造了“暴雨引发山体滑坡致使杨坤林的房屋等财产损毁”的事实。人民法院捏造的事实与该房屋已居住了24年,经过数十次暴雨未滑坡的客观事实不符。
5、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亊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訴讼的;“民亊法律关系主体错误”。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判诀裁定书遗漏土地复耕复垦诉讼请求)。   
7、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鉴定而未鉴定其中有违法枉法行为;
8、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6号判决书中有新的証据《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和2235地震队提供的班报井深22―24米使用炸药18公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不认定、不采纳,说不属新的证据?公开的, “以权压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的 行为。    
综上所诉請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认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第198条、200条维护人民法院的正确独立审判权形象。請求认定确有错误的依法申诉請求按习主席指出的,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再申诉诉求予以主張。 
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杨坤林     
2013年11月5日
附件:
1、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
2、(2008)巴民初字第1572号判决;
3、(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
4、(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588号民事裁定书;
5、渝检民抗(2013)30号民事抗诉书;
6、(2013)渝高法民抗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
7、(2013)渝五中民再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
8、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9、案例;
1 0、2235地震队提供的爆破作业班报;
11、本申诉书副本一份五页。

于2014年 月 日主办法官曹晓锐接访我并承诺会依法处理你的案子,还说不要经常打电话可能时间要长一奌……


     2014年7月30日巴南区人民法院刘漫红法官受高级人民法院委派来石滩镇府接访当事人、要求杨坤林提新的诉求,并说明告知上访新规定。
杨坤林提出了全案新的诉求;1、房屋财产损害赔偿加案件直接费用共计61.5万元。2、土地复耕复垦。3、住房补偿。4、土地八年损失补偿。5宅基地恢复原状或退出补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了一年零八个月通知: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4)渝高法民信第00089号又是一以言代法拫本不进入案件焦点)
最后综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请求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综结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补証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维护人民法院的正确独立审判权形象。认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控告申诉、請求按习主席指出的,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控告申诉审判瑕疵案件套入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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