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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以共同借款人形式,帮朋友从他认识人手中借款20万

辽宁-朝阳 05-29 04:1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我以共同借款人形式,帮朋友从他认识人手中借款20万,还款期限为三个月,之后一直没有消息了,2016年5月,债主找到我要钱,借条上把还款期限2010年改为2016年,原来期限三个月,一下就变成了六年零三个月了,并且说找不到我朋友了,要求我还款,还说一直都在支付着利息,现在人找不到了,就找到我这了。这合理吗?我一直以为钱在到期的时候早就还清了,债主一直也没找过我,还私自改动了欠条,我还应当承担责任吗?求老师们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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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29 10:08
可以法院诉讼  要求申请做鉴定
追问:

谢谢,如果鉴定是修改过的,他还能胜诉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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