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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问题

青海-西宁 11-26 12:25  悬赏 0  发布者:王注意 给我留言  回答:(1)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电子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
(1)假设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调,协调不成时,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后来,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发生争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2)假设合同签订后,双方未约定管辖问题,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3)假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与甲公司商议将交货地改在乙公司设在D区的第二仓库,申公司同意并在D区第二仓库进行交货,交货后,乙公司发现该批电子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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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2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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