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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赔赏

重庆-江北 11-26 20:08  悬赏 0  发布者:ncb675……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江北区的,是城镇人口,是读书迁出去的,现在要拆迁了,户口上回了村上。房产证是我父亲,父亲已亡16年。我和妈妈一人一半,到法院公证了的。现在被征用,房屋安置的优惠是不是和农村户口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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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0 16:25
拆迁政策一般以户为单位不涉及个人户口
重庆市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拆迁人根据房源条件,依照下列办法, 对非住宅拆迁安置户给予安置:

   (一)原地或就近用新房安置的,按原用房建筑积安置; 用旧房安置的,按原用房建筑面积增加百分之五至十的安置面积。

   (二)从城市中心地区外迁,如用新房安置的, 按原用房建筑面积增加百分之五至十的安置面积;如用旧房安置的, 按原用房建筑面积增加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安置面积。

   (三)实际安置面积少于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下限的,拆迁人对不足部分的面积,应给予适当奖励。 实际安置面积超过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上限的,其超过部分的面积, 拆迁安置户应按照商品房租交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根据房源条件,依照下列办法, 对住宅拆迁安置户给予安置:

   (一)原地或就近用新房安置的, 按原用房居住面积结合自然开间安置;用旧房安置的,按原用房居住面积增加六至十平方米。

   (二)从城市中心地区外迁,如用新房安置的, 按原用房居住面积增加六至十平方米;如用旧房安置的, 按原用房居住面积增加十二至二十平方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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