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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我怎么打下去?

 11-22 20:09  悬赏 0  发布者:赵凯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河北 回答:(2)
本案4人假设为甲乙丙丁。
2008年4月。4人合伙投资兴办铁选厂一处。甲乙为一股份。丙丁为一股份。双方约定按股出资,每股投资60万元。投资不足部分按股均摊。事实上甲出资30万元。乙个人出个160千瓦变压器一个,作价30万元(并无其他3人签字认可。只有人证)。丙丁出资39.4万征用建矿土地20亩。(2人均有自己土地在里面,除2家给几万外,其余均未付给其他地主至今)。其余不足部分用的现金补齐.
  在2008年8月份受经济危机影响,所建选矿在未盈利的情况下停业至2009年6月份。
  但是在2009年的6月份中旬,丙带人利用整个晚上的时间将所建选矿的1430球磨机400/600大破。200/500二破及渣浆泵水泵等选矿设备私自拆除并藏匿至今。甲乙2人在2009年8月份将丙告到法庭,要求丙返回甲乙的财产。经过法庭3次调解后,原被告均无法达成协议。后法庭决定在2009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感谢关注此案的律师。感谢您的解答。我的邮箱是zhaokailove2009@163.com
问题补充:
在2008年7月份,丙做为另一方代表人未履行出资行为并特意躲到山西。甲在出资30万元后又出资17万多(对此甲想占股份,其余人并不同意后。只甲乙丙签字,算借甲父亲的款。2分利息)。您只需对甲的法律援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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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11月22日 20时34分
答:应当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丙应当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但是我们这个选矿并没正式办理手续。我个人认为只能算是个人合伙,(只是为达到某种目的)并不适合企业法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22 21:02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评论者:魏述弟律师
时间:2009-11-23 07:40
按章程约定清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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