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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担保合同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天津 05-31 00:27  悬赏 0  发布者:chenke……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方(房地产开发商)与乙方(建筑公司)于2006年签定建筑工程合同,该工程(A工程)于2008年完成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但甲方一直有尾款未付完。甲乙双方于2013年2月签定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工程尾款转为借款,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甲方于2013年3月以办理好产权证的A工程中的部分房屋为抵押与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丙方在房产局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手续。并且当时在法院查询该工程并无涉案官司。后来因甲方一直拖延未付款,乙方于2015年七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期间当庭以工程款为名追加对A工程相关处置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判决,支持乙方对A工程相关处置的优先受偿权。而丙方则于2015年6月与甲方达成仲裁调解,仲裁机关裁定A工程中丙方对办理了抵押他项权证的那一部分A工程房屋处置有优先受偿权。现丙方已经申请法院对A工程中那部分房屋进行拍卖,但乙方对拍卖结果要求优先受偿,丙方认为乙方的优先受偿权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时效。请问该比拍卖所得应该是乙方有优先受偿权还是丙方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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