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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已无偿还债务能力,对减刑、假释是否有影响?

浙江-宁波 06-01 20:24  悬赏 0  发布者:林厚全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有一朋友于06年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当初债主为了获取高利自原把钱投资到他公司,08年因金融危计公司破产了,房屋拍卖,老婆离婚,唯一的只有一辆小车,有位债主因无法拿到本金,就将他车子压去了抵债,当时去法院调解,也同意用车抵压(有调解书),但法院无提出将车过户,车主仍然是他,各类车子证件都无转交(债主只是将车开走,无要取证件)。由于他对债主的行为很不满,总共欠他13万钱,两年付给他的利息已大于本金,更何况当初是他自已把钱送上门投资的。所以一气之下偷偷将车开回卖了(属买卖合法,买主无责)。后被法院作盗窃罪判刑10年。目前已服刑5年,加上减刑两年,还剩三年,已到申报假释期,所欠13万债务在朋友的帮助下已还了3万多,剩下9万多的确无偿还能力了,请问所欠债务对他的假释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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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01 20:42
减刑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回复时间: 2016-06-01 22:00
应该会有影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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