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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重庆-江北 11-25 14:51  悬赏 10  发布者:cj1988 给我留言  回答:(5)
男友在今年8月和他女友分手后,我和男友在十月份认识并开始交往。现在她跑来找我男友复合,我男友坚决不肯,当时分手也是女方先提出来的。前几天她在我和男友面前寻死自残等拒绝男友和我在一起!我拨打了110,她则打电话通知她母亲带着一帮人就冲我男友打骂!后经派出所解决我和男友搬出现在租住的屋[因为是她以前和男友居住过]。第二天我和男友来搬我的物品时,却被她母亲强行带到门外且扣留我的物品并不让我离开。当时男友和他前女友在里面争执,我就和她母亲在楼道发生争辩。我无奈又打了派出所告诉警察我的情况。她母亲见势不妙,就随即离开,过了几分钟,男友也出来了…… 在后来,男友告诉我他就在我和她母亲争执时,她前女友要他在二万元欠条上签字,不然就不会罢休!男友无奈和不自愿的情况下签了!现在,她来找男友逼债,还威胁本月不还就要告上法庭!请求咨询一下,我男友真的没钱还,会不会因而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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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25 15:00
如果能证实签订欠条时的实际情况,那欠条的法律效力不会被法院认可。
回复时间: 2009-11-25 15:05
 你男友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回复时间: 2009-11-25 16:58
你男友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回复时间: 2009-11-25 18:00
我可以代理,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09-11-27 16:49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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