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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采暖费补缴问题

 11-25 15:15  悬赏 0  发布者:dingji……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大同 回答:(2)
09年11月大同市政府及物价局对供暖费用进行定价,商户7元/平方。但由于去年按照07年标准征收(当时3.18元)且当时收费后,山西省物价局于11月28日下发文件,要求调整后非居民热价自2008年供暖期起执行。
    11月24日,供热公司停止供热,去物业询问才得知因不缴取暖费为由停止供热,并且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因停止供暖产生的维修费150元。
    母亲也是小本生意,为了降低成本都是一个人在店内洗涮忙活,08年和朋友一起合伙开办的旅馆,09年6月因其家庭情况中止合作,且现在也回了老家,联系不上。现在供热公司又开始补缴去年的取暖差价,我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因为室内温度不足5度,严重影响了小店的生意,不得以的情况下,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什么所谓的维修费全部缴清,目前只有供热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一张09年取暖费一张08年补缴的取暖费,维修费只给打了张条子加盖物业公司的公章。
    我想将此事诉诸法律,请律师给点意见,我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
   
    小丁不胜感激!

                                                             小丁
                                                             2009.11.25
问题补充:
谢谢两位律师给出的建议。

    我觉得煤、电、油、气等等这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生活用品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定价,其下属或相关部门才有收费的依据,像本案中供热公司明明在09年年初就拿到省物价局的文件,为何不及时收缴,在这方面供热公司是否有过错,而且因为这一拖,导致我个人承担全部的差价。那还有其它人如果去年根本就没享受到供热的服务,难道要为此买单吗?

    经过与焦点律师事务所的韩泓律师的交谈,让我觉得如果将供热公司列为被告的话,要求返还08年取暖费差额的诉讼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请问能不能在一份起诉书中将供热公司和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供热公司返还08年取暖费差额的50%;请求物业公司返还维修费这两项诉讼请求?

    从理论角度来看我觉得我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1.供热公司没有在省物价局的文件下发后及时收缴取暖费与本人的经济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缴费的发票可以作为补缴的证据、省物价局批复的关于取暖费征收的文件);2.物业公司的收费既没有正规的发票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他们开据的盖收费专用章的凭证)


    此致。

                                                            小丁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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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11月25日 19时12分
答:你可以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你应当缴纳费用,要求供热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并赔偿损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我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25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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