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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

 11-30 23:41  悬赏 0  发布者:冶月友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新疆 回答:(1)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两次县法院、两次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终于终审结束。而后又在自治州申请再审,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抗诉规则有抗诉权的是新疆省检察院。可是不知是怎么回事,省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自称是控诉接待人,“他”把一审、终审、州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书,用信份封口后让我直接送到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同时他把所有判决、裁定书输入了他的电脑中。地区检察分院又转额敏县检察院,现巳经过三个多月了,我追问后,县检察院给我岀了不提请抗诉书后说你现在找地区分院,分院同样也说我们和你们县检察院意见一致,我又找地区政法委科长追问检察分院分院说巳送到新疆自治区检察院了,我到自治区找到接我案件就是先前自称是控诉接待人员,他又说你找自治区检察院民行处,民行处说我们没有接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章立案条件第十二条应当是三十曰内立案,可是三个多月过去了,却找不到案件转入的去向了,请教大律师们有何高招?提交人:冶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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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2月01日 01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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