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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关于老年人赡养

福建 12-02 10:44  悬赏 0  发布者:daisyr……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问,如果丈夫比我先去世,婆婆如果还在世,但她有其他子女,我对她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丈夫的遗产(主要是指我们现在住的房产,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分给婆婆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分给我和孩子,请问我对她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婆婆的那三分之一财产最后等她百年之后谁有继承权?
丈夫用公积金和哥哥嫂子合买了一套住房给婆婆,丈夫占份额50%,但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他哥哥和嫂子的名字,我有产权么?如果肯定有的话,他这种不把我名字加上去的做法合法么?他的说法是如果加上我的名字他只能用公积金支付25%,请问这种说法对么?对我今后有什么不利么?
现在丈夫同意在他的婚前房产上加上我的名字,但要我们拟定一份协议,如果今后我先提出离婚或是因为我有了外遇而导致离婚,我将无权分割房产,联系到先前我说的协议还包括婆婆的问题,请问这种协议对我公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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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2 11:52
婚前房产加了你的名字,如果你丈夫先去世了,房子在你有一半的情况下,对另一半属于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你会得一大半的房产份额。
公平不公平是取决于你自己的价值取向,律师不敢直接给你下定论。
回复时间: 2011-12-02 12:29
如果你无过错先提出离婚而无权分割房产对你不妥,离婚是你的自由;如你有了外遇而导致离婚,将无权分割房产,这个约定只有你同意是可以。如果你尽了赡养婆婆义务可成为其继承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1-12-02 12:37
如果房子有加你的名子,那么属于你们共同财产,丈夫如果先过世,那么有一半属于你的,另一半属于你丈夫的财产则由你,丈夫的子女,丈夫的父母来共同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遗嘱则以遗嘱为谁)
属于你婆婆的财产,如果婆婆去世,则由婆婆的配偶,子女共同来继续,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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