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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条款的问题

广东-广州 12-02 11:37  悬赏 25  发布者:仲未得啊 给我留言  回答:(3)
1、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中用人单位要求如劳动者违犯相关条款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12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方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这样的条款合理吗?我应该怎样向用人单位沟通,违约金及补偿金的确立有一个标准吗?
2、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要提前60天书面通知,劳动法规定的是30天,这个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主协商还是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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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02 12:28
1、你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保密的经济补偿金事项;2、可以按照同行业标准确定或工资待遇比例约定;3、你可以主张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做。
回复时间: 2011-12-02 11:56
1、经济补偿金有劳动法规定,违约金双方协商;但也有最高限额。
2、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应依据劳动法规定。
回复时间: 2011-12-02 12:07
1、违约金和补偿金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
2、单位的约定合法,如果你要求单位明确补偿标准,你可以跟单位沟通,单位不同意也没有办法。但如果单位要求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支付你补偿金。
3、单位约定的劳动者提前60天通知无效,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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