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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样就能免责吗

 12-03 21:44  悬赏 0  发布者:243090……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常州 回答:(1)
我有一仲裁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也已通过审查并做出司法审查意见书,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也就是说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支付本金若干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是执行员却说被申请人曾经在履行期届满时到仲裁委提出要求履行的,被申请人还写信给我要求双方各自去履行仲裁裁决的,所以被申请人可以不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法官这样做对吗?难道被申请人的一封信就能起到免责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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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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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2月04日 21时13分
被申请人已经申请要求履行义务,没有延期履行的情况。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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