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陈晓云  王远洋  
已解决问题

这样就能免责吗

 12-03 21:44  悬赏 0  发布者:243090……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常州 回答:(1)
我有一仲裁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也已通过审查并做出司法审查意见书,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也就是说准予执行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支付本金若干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民诉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是执行员却说被申请人曾经在履行期届满时到仲裁委提出要求履行的,被申请人还写信给我要求双方各自去履行仲裁裁决的,所以被申请人可以不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法官这样做对吗?难道被申请人的一封信就能起到免责作用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04日 21时13分
被申请人已经申请要求履行义务,没有延期履行的情况。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天津河西区
北京朝阳区
河北石家庄
黑龙江黑河
广西南宁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8454
广西 柳州
人气:714495
湖北 襄阳
人气:439978
湖南 长沙
人气:54765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