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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15.03.31购得期房,开发商已与2016.01

安徽-铜陵 06-06 12: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与2015.03.31购得期房,开发商已与2016.01.31号交房,购房合同内第16条规定交房起90天内办理房产登记按每天30元支付违约金,现2016.06.02开发商通知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逾期一个月办理构成逾期违约,但开发商已房产局系统更新推脱至是政府责任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土地句公告2016.04.28才开始实行不动产证,之前办理的房产证是可以用的,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发商没有已任何形式告知业主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房产证,业主应该享有知情权,请问这样业主该怎样维权,有何法律根据可以诉说,是否可以先发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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