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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

山西-太原 12-04 09:44  悬赏 10  发布者:CQJ4440 回答:(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2011年1月30日前乙公司将甲公司购买的设备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后15日内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90%货款,2011年2月25日,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截止2011年6月20日,乙公司尚未收到合同约定的货款,乙公司准备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而甲公司的解释是公司付款有公司的流程,并不是故意拖欠货款而是内部付款流程尚未结束,请问甲公司的解释能否作为免除延迟付款的免责理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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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04 09:58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1-12-04 09:56
不能,内容制度若未在合同内约定,对合同另一方无效。先行协商,协商未果,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1-12-04 11:45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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