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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主张津贴的法律依据

广东-深圳 11-28 18:58  悬赏 30  发布者:wljzzx 给我留言  回答:(0)
深圳市一住宅小区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活动经费和委员、执行秘书津贴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业委会没有经费来源,执行秘书与业委会是聘用关系,委员、执行秘书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均无劳动合同关系,但他们的津贴均只能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此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也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请问法律行家:委员和执行秘书要向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主张支付津贴,1、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此规定是否可以成为此小区业委会委员、执行秘书向收取了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主张津贴的法律依据? 
2、其法律依据,除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之外,还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3、此纠纷属于哪一类纠纷?此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在法律上的根本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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