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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执行不服可以上诉吗?

河北-邯郸 06-07 15:20  悬赏 0  发布者:dmgwy 给我留言  回答:(1)
昨天,因对县法院执行不服,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受理后,让我将上诉材料交县法院承办人,我到县法院找到行政庭、执行庭和立案庭的领导,他们说因讼诉过期不能上诉,没有接受我的上诉材料,要求我到市院退出上诉和退回上诉费。这对法院执行不服可以上诉吗?法律是如果规定,我请求律师帮助。
  详情如下:
行政上诉状
上诉状人(一审原告):郭文义,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大名镇城隍庙街。电话1329057039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名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大名县天雄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赵依新,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违背(2015)大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的意图,包庇了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判令大名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的意图,责令城隍庙街居委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予以强制执行。
  2.判令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对城隍庙街居委会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强制执行。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大名县城隍庙街居委会没有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没经全村村民同意,强行收回村民承包的耕地160多亩,于2010年3月开发商品楼,居委会的开发行为违背法律,侵害了我们农民的合法权利。我向有关部门投诉,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此案。立案后国土局没有依法制止居委会违法占地的建楼和售楼行为。没有依法责令居委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有追究居委会违法占地的法律责任。2015年10月28日,我向大名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国土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县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大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两月内重新作岀处理决定。该判决生效后,我申请了县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12日,法院执行庭向我出示了国土局大国土资告字[2016]第003号处罚决定书,阅后我发现该处罚书有两个问题;(一)处罚决定书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占地面积是108.92亩,于居委会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160多亩不符(法庭上被告对居委会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160多亩没有质疑)。县法院执行庭对囯土局处罚决定书这两个问题既不作处理,又不追究国土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执行,于 2016年4月20日下达了(2016)冀0425执254号结案通知书。法院结案后,国土资源局对生效的大国土资告字[2016]第003号处罚决定书没有执行。
上诉人认为:县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两月内对居委会违法占地重新作岀处理决定,这个判断书的处理决定是依法处理,不是由国土局违背法律任意处理。县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国土局依法处理的实质就是判令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拆除居委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国土局的大国土资告字[2016]第003号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处理,没有对居委会违法占地的实际面积处罚,没有执行生效的处罚决定,这于法于情不通。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违背(2015)大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的意图,不追究国土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又不追究国土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执行,草率结案,包庇了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致使上诉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力的愿望落空。因此上诉,请求市法庭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们农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邯郸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文义                                  
2016年5月30日
附: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大名县国土局大国土资告字[2016]第003号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大名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5执254号结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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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08 13:52
您好!
行政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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