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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自愿解除居间合同

 11-30 14:19  悬赏 0  发布者:icetop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松江区 回答:(4)
你好,我十月三十号与中介及房东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但由于当时房东没有办理产证,因此一直拖到昨天中介才通知去签买卖合同。但我和房东及中介在一起谈交房时间问题时,产生较大分歧,房东要等到2010年二月中询才能交房,我认为交房太晚,不同意,我也很及用房子。后来两方始终没有谈妥,房东同意把定金返回给我,同时解除居间协议,我也同意了,我们双方自愿解除了。但中介不同意,要把我们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至少有一方支付违约金。居间协议中没有关于交房时间、何时签买卖合同及何时付完款等信息。请问律师,我应该支付中介费用吗?还是去法院打官司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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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普陀区]
  • 杨状律师
  • 电话:13774354747
  • 4314积分
回复时间:2009年12月01日 16时44分
你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你们让中介公司拿出证据证明他们为此花的费用,如果拿不出来,那他们就是想钱想疯了,不用理他们,让他们告去。QQ:1009121731 

Tel:1377435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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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30 14:23
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1-30 14:30
你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你们让中介公司拿出证据证明他们为此花的费用,如果拿不出来,那他们就是想钱想疯了,不用理他们,让他们告去。
回复时间: 2009-12-01 10:47
你好 ,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后来又被你们双方解除,这种情况中介问你们要居间费你们还是有败诉风险的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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