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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12-06 19:18  悬赏 20  发布者:贾清风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0)
某男与某女在国内缔结婚姻,后女方出国并取得外国国籍,于10年前通过律师给在国内的男方发了一封律师函,意思是离婚,当时男方未予理睬,现男方想要离婚,请问,10年前的律师函是否还有效力,能否认为还是女方的意思表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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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风志律师
  • 电话:13911028832
  • 45486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06日 20时10分
该律师函现在没有意义,你可以在你的住所地管辖法院起诉离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6 19:33
需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
回复时间: 2011-12-06 19:38
建议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12-06 19:48
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1-12-06 19:59
律师函不能代表一方的意思表示,离婚只有当事人本人表示才能被认可
回复时间: 2011-12-06 20:18
到法院诉讼离婚。
回复时间: 2011-12-06 20:19
应通过诉讼解决。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049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2-06 21:03
离婚只能协议或诉讼离婚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2-06 22:10
您好,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
回复时间: 2011-12-06 22:16
您的情况相对复杂,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
评论者:于淑新 给我留言
时间:2011-12-07 11:41
如果能和对方取得联系,就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你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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