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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广东-深圳 12-07 22:10  悬赏 25  发布者:chin10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学生,来深圳一家企业工作,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没什么问题,但是有个附加协议,按照那上面说的:1.签订师徒带教协议后我们必须在公司服务24个月,若期未满主动离职,需赔偿公司的赔偿金=(24个月-已服务的月数)*500元;2.我们的户口调入深圳后,必须服务24个月,若期未满主动离职,我们需赔偿公司的金额=(24个月-已服务的月数)*500元。附加协议上面说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想问一下,我现在户口也调到深圳,档案也在公司,我要是期未满主动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需要赔偿公司吗?附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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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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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07 22:16
1,是有法律效力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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