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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

新疆-昌吉 12-08 12:08  悬赏 0  发布者:观音指 给我留言  回答:(1)
陈律师您好
我们现在居住的是本学校1997年筹建的二手房,进住时间是2003年。原住户因私自外调(没有办理人事手续,跳槽到其他单位),已于2004年在该学校财务处办理了集资建房款的退款手续(学校出具了票据,票据上有学校领导相关的签字,也有房屋产权人丈夫的签字,并有会计出纳的记账为证),学校即将四万元集资建房款退还其本人。之后,因某种原因,该夫妇二人又返回原学校任教,学校又积极主动为其在公安局旁的检察院家属院联系了一套住宅楼,并给予搬迁费5000元,住房补助费10300元,合计15300元,并办理了检察院家属院处的住宅房产手续。由于当时学校主管领导变动和工作疏漏等原因,学校虽收回了该夫妇原前住房,但产权证一直没能收回。
2000年---2004年,为稳定教师队伍,学校根据与职工的特别约定(即教师调离本校后,须将住房退回学校,不得对外转让)和职工住房需求,又组织竞拍,先后对多套职工退回房屋进行了二次分配。因此,本套住宅于2003年以竞拍形式分配给了本校职工的我们。但原住户夫妇一直不予配合,致使房产不能正常过户。
现该房屋产权人(妻子)以我们“强行占有”为由,诉至法院,并要求我们“立即返还房屋”。我们是强行占有吗?我们应该退房吗?该怎么判定?  
谢谢!
邮箱:1554307889@qq.com
电话:189975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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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08 16:14
申请追加学校为第三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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