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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债权是否合理合法??

重庆 06-12 06:55  悬赏 0  发布者:yanhb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12月17日,在重庆一家公司副总岗位工作3年多,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企业已经拖欠几个月工资及社保等,离职时没有及时结清所欠工资同时也没有按规定在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
经过向原企业多次口头书面催要均无果。于2015年3月17日,经过劳动仲裁(调解),企业欠工资(含经济补偿等)197110元,双方在仲裁庭组织下协商,达成调解意见:员工不追究企业拖欠责任,企业承担所支付欠薪197110元按月息1.5%支付利息,企业保证半年后(即2015年9月15日)一次性支付欠薪及应承担的利息。仲裁庭当面出具《劳动仲裁调解书》,明确所欠工资金额197110元及支付期限。由于利息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仲裁庭上仲裁员打印《利息协议》,由企业和员工签字生效。
谁知道,2015年4月,老板把这家重庆企业连同他的其它几个企业并联,向他所在地(异地)四川广安中院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在债权申报时,员工进行了工资申报并提供了劳动仲裁书、利息协议及其它所有资料。2015年8月第一次公示债权,工资197110元及社保2000多元作为员工债权。但第二次(调整债权)公示时,工资债权只有67766元(只按企业员工平均工资计算),询问破产重整管理人,得到回复是“《破产法》113条---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企业员工平均工资计算”,员工提出书面异议(离职在前,半年后企业才破产重整,破产时已经办理离职不再是破产企业高管,怎么适用于破产法113条,并且还有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管理人书面回复:离职前是企业高管,高管对企业破产是有责任,要按破产法113条执行。
2016年1月,员工向企业所在地綦江法院申请劳动仲裁到期后强制执行,3月3日法院以企业正在破产重整,按民事诉讼257条裁定终结执行。
2016年6月3日,四川广安中院批准破产重整,并下发各债权人《决定书》《民事裁定书》以及几个公司重整计划。员工的工资依然按员工债权67766元,剩余13万多按暂定临时债权。
以上,不知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员工很困惑:
1、 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法律文书为什么得不到执行??
2、 已经离职半年多,不再是企业员工,企业违背劳动法,且有劳动仲裁,半年后企业才申请破产至现在辈法院批准执行,怎么还把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待???
3、 2015年3月17日劳动仲裁时,可以想象企业已经申报破产,明明知道仲裁后半年不能支付拖欠工资和利息,那么,企业在仲裁庭上作出的调解意见和协商的支付利息协议,存在欺诈行为,在明显钻法律空子,存在先应付仲裁答应下来以后再说,逃避仲裁时承担劳动法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哄骗仲裁庭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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