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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10-27 16:34  悬赏 20  发布者:糖月饼 给我留言  回答:(3)
A公司供货给B商店,B商店收货后在A公司的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未付款,结算到期时,再由A公司凭此单到B商店结款。
由于A公司保管不善,丢失一张1440元的结算单,B商店以A公司不能提供其签名的送货单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A公司虽然丢失了结算单,但是双方存在交易事实,B商店拒不付款,A公司有什么办法,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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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27 17:23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08-10-27 20:55

  A公司应当提供与B公司存在该笔货物买卖事实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08-11-0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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