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关闭
- 孙术校律师对 将满19周岁,偷了一部苹果手机,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邻居房基地侵权,中院都驳回了,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在保定上班两年了,一直没有签订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你好,我2016年离的婚有一个女儿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房产交易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我是男方,离婚了,孩子一岁半跟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妻子转移了咋办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民事诉讼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离婚法律怎么判?有一个4岁的女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被人在支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医疗事故咨询
河北-廊坊 12-10 12:46 悬赏 0 发布者:dd3606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各位老师帮我看一下 我准备把这份材料交到院方投诉科,是否可行,有什么写的不妥的地方,请指教,谢谢。
本人姓名:***,年龄:49岁,由于做无痛结肠镜手术造成结肠穿孔,现在普外科307病房15床进行住院治疗。
2011年10月26日13:00点,本人在本院门诊内镜科做无痛结肠镜复查,期间发现息肉医生建议直接拆除治疗,治疗时间为40分钟左右,苏醒后感觉不适:腹痛,胀气未消,起身困难,刚苏醒时曾听医生商讨说打气过多,医生通知家属进入治疗室,告知治疗结束,2小时以后可以进食,15:00左右才强忍不适下床走出治疗室,主治医生王晓东告知没有问题,由于感觉非常不舒服所以本人一直和女儿在走廊活动,期间找王晓东询问,他告知没有问题,到4点左右本人女儿挂急诊外科号,此时王晓东告知急诊外科医生没有穿孔的可能性,因为创伤面很小,医生开了5支吊瓶,包括止疼,营养液等药物,挂吊针后感觉体力恢复一些,此时10:00左右,急诊外科医生告知可以回家休息,进食一些小米粥。
第二天(27日)早9:00感觉症状没有减轻,本人直接去挂消化内科号,排片,11:00片子结果显示肠管及腹腔内有大量积气及液气平面、肝脏向脊柱方向受压,腹腔内有改变,消化内科医生建议重新回到内镜科询问,内镜科看过片子以后找外科专家会诊,让本人和女人在走廊等候,半小时左右内镜科没有找到本院外科医生,本人和女儿直接去了中日联谊医院,排片检查,诊断结肠有穿孔,需要住院治疗,有必要需要急时进行手术,不然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本人得知危险状况后马上回到吉大二院,重新找到王晓东,此时2:00左右,王晓东带领本人及女儿找到外科医生王旭东教授,王旭东结合上下午两张片子告知本人有穿孔的迹象,有一定危险应该先住院治疗,其他责任以后再划分,本人及女儿又找到内镜科主任,主任要求患者自己先交纳住院费,承诺在以后会承担其相应责任,6点左右女儿交纳800元住院费,办理好了住院手续,晚上7点半开始手术,10:00左右,手术结束,王旭东告知本人家属,在腹腔镜下发现升结肠部位有穿孔,由于穿孔较小没有进行处理,先观察看创伤面是否可以自行愈合。术后的十几天不能进食,每天打消炎和营养液两种药物,没有保护胃及肝脏的任何其他药物。前十几天左右腹部疼痛严重时也曾打3天地塞米松,正常饮食后不见排便,按医嘱喝了两次泄液,两次肠痉挛打了4针解痉挛及其止疼的药物。
现已术后47天,每天到康复科做促进肠蠕动的理疗,口服医生告知购买的促进肠蠕动的药物,但是肠道功能依然不见恢复,便秘、腹胀、胃胀、经常靠使用开塞露才能排除少量硬结,至今已经6天没有排便,腹部抻拉有疼痛感(升结肠部位较为严重),伴随胃部疼痛,期间两次排便都导致肠管剧烈痉挛。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次事故是由于在本院拆除息肉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失误造成的,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伤,并且发现问题没有急时进行补救措施,为推脱责任,用止疼等药物遮掩病情,没有告知风险的存在,又无任何医嘱,拖延24小时的治疗时间,造成病情加重,侵犯患者健康知情权。
一、院方有责任为患者免除治疗费用,及其退还结肠镜治疗的各项费用,并承诺终身承担对此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后续病发症及后遗症产生的治疗费用。
二、现身体不能完全治愈院方有义务对患者肠道功能的损伤,和后续病发症带来的痛苦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赔偿金额共计200000元。
患者: 院方公章:
院长签字:
2011年12月12日 2011年 月 日
本人姓名:***,年龄:49岁,由于做无痛结肠镜手术造成结肠穿孔,现在普外科307病房15床进行住院治疗。
2011年10月26日13:00点,本人在本院门诊内镜科做无痛结肠镜复查,期间发现息肉医生建议直接拆除治疗,治疗时间为40分钟左右,苏醒后感觉不适:腹痛,胀气未消,起身困难,刚苏醒时曾听医生商讨说打气过多,医生通知家属进入治疗室,告知治疗结束,2小时以后可以进食,15:00左右才强忍不适下床走出治疗室,主治医生王晓东告知没有问题,由于感觉非常不舒服所以本人一直和女儿在走廊活动,期间找王晓东询问,他告知没有问题,到4点左右本人女儿挂急诊外科号,此时王晓东告知急诊外科医生没有穿孔的可能性,因为创伤面很小,医生开了5支吊瓶,包括止疼,营养液等药物,挂吊针后感觉体力恢复一些,此时10:00左右,急诊外科医生告知可以回家休息,进食一些小米粥。
第二天(27日)早9:00感觉症状没有减轻,本人直接去挂消化内科号,排片,11:00片子结果显示肠管及腹腔内有大量积气及液气平面、肝脏向脊柱方向受压,腹腔内有改变,消化内科医生建议重新回到内镜科询问,内镜科看过片子以后找外科专家会诊,让本人和女人在走廊等候,半小时左右内镜科没有找到本院外科医生,本人和女儿直接去了中日联谊医院,排片检查,诊断结肠有穿孔,需要住院治疗,有必要需要急时进行手术,不然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本人得知危险状况后马上回到吉大二院,重新找到王晓东,此时2:00左右,王晓东带领本人及女儿找到外科医生王旭东教授,王旭东结合上下午两张片子告知本人有穿孔的迹象,有一定危险应该先住院治疗,其他责任以后再划分,本人及女儿又找到内镜科主任,主任要求患者自己先交纳住院费,承诺在以后会承担其相应责任,6点左右女儿交纳800元住院费,办理好了住院手续,晚上7点半开始手术,10:00左右,手术结束,王旭东告知本人家属,在腹腔镜下发现升结肠部位有穿孔,由于穿孔较小没有进行处理,先观察看创伤面是否可以自行愈合。术后的十几天不能进食,每天打消炎和营养液两种药物,没有保护胃及肝脏的任何其他药物。前十几天左右腹部疼痛严重时也曾打3天地塞米松,正常饮食后不见排便,按医嘱喝了两次泄液,两次肠痉挛打了4针解痉挛及其止疼的药物。
现已术后47天,每天到康复科做促进肠蠕动的理疗,口服医生告知购买的促进肠蠕动的药物,但是肠道功能依然不见恢复,便秘、腹胀、胃胀、经常靠使用开塞露才能排除少量硬结,至今已经6天没有排便,腹部抻拉有疼痛感(升结肠部位较为严重),伴随胃部疼痛,期间两次排便都导致肠管剧烈痉挛。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次事故是由于在本院拆除息肉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失误造成的,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伤,并且发现问题没有急时进行补救措施,为推脱责任,用止疼等药物遮掩病情,没有告知风险的存在,又无任何医嘱,拖延24小时的治疗时间,造成病情加重,侵犯患者健康知情权。
一、院方有责任为患者免除治疗费用,及其退还结肠镜治疗的各项费用,并承诺终身承担对此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后续病发症及后遗症产生的治疗费用。
二、现身体不能完全治愈院方有义务对患者肠道功能的损伤,和后续病发症带来的痛苦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赔偿金额共计200000元。
患者: 院方公章:
院长签字:
2011年12月12日 2011年 月 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2-10 13:01
根据你的陈述,医院存在过错,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院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的要求基本合法,合理.但与院方很难达成一致.在这里提醒你,先保存好病历,如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人专业医疗律师建议:不要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有不明,可来电咨询.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2-11 20:16
若协商不成应及时诉讼解决。
建议立即封存病历聘请医学律师介入维权。
如需帮助请将病历邮寄或发电子版给我,免费审核并评估案件胜诉把握.
建议立即封存病历聘请医学律师介入维权。
如需帮助请将病历邮寄或发电子版给我,免费审核并评估案件胜诉把握.
推荐律师 加入本地优秀律师推荐>>
最佳律师解答
- (陈建新)(2026-03-17)·医院将死者死亡证明签发给非近亲属,并拒绝向亲属采取补发补救措施,有哪些法律条文是确定死亡证明必须开具
- (吴亮)(2026-03-17)·医院涉嫌违法违规将死亡证明开具给非亲属,并拒绝向亲属进行补救措施,我想上告,都有现行法律规定确定医院
- (李正)(2025-11-25)·医疗损害诉讼法官从一审到再审专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判案适用法律正确吗?
- (吴亮)(2025-03-07)·患者以“发热待查”入院,医生在无适应症情况下静注“护肝药”造成死亡
- (毕丽荣)(2023-10-04)·关于癌症保险赔偿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