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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房主毁约《房管局颠倒黑白》,如何维权?

陕西 12-10 23:44  悬赏 25  发布者:solo20…… 给我留言  回答:(3)
二手房买卖中,我按合同给他了25万元,办理了房产怔过户手续,在过户土地证的时候,我提前支付了他百分之六十的第二项条款,现在他以家人反对提出毁约(但产权与家人并无关系)。卖方将他祖母(81岁)抬至房管局闹事,房管局迫于压力劝我和对方协商,我要上诉,房管局要我等待他们的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成功。房管局在未向我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开听证会的情况下撤销了我的房产证。所谓的理由是房屋未经共同居住人出卖人的祖母同意,出卖人祖母以分家析产公证书所载名的(从今往后母亲的吃、住、生、养、死、葬全由出卖人的叔父和出卖人负责)为据向房管局提出撤销该宗房屋登记。在本次房屋登记过程中,房管局认为出卖人向登记机关隐瞒了所谓的分家析产公证书(其公证书在卖方办理第一次分家析产的房产证时早已存在于房管局的原始档案中,而且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载明没有任何共有人),在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出卖人祖母的同意下,擅自处置该房屋,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房屋合同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为由,: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1.撤销该宗房屋登记。2.当事人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

请各位高人给出建议为盼(急)!!!应该如何维权?
问题补充:
我提前支付了他百分之六十的第二项条款(是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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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0 23:4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撤销行为无效,恢复登记。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1-12-11 15:03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房管局的该项行政行为违反法律。
    2、你可以在知道房管局做出该项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如果已经超过60日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卖房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1-12-1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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