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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

四川-广安 12-05 18:05  悬赏 5  发布者:a454de…… 给我留言  回答:(2)
各位律师 您们好!小弟因为老家是四川广安渠县的,近期老家要修铁路,所以有一部分以前父母辈的土地被占了,赔偿是必然的,不过最近村干部给出来的赔偿方案是每年叫我们去领600元钱,我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如果是正确的话,难道我家如果真的在农村土地被占完了,一年就靠这600块钱的赔偿能吃一年吗?个人觉得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所了解的全都是一次性赔偿,而且现在他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具体赔偿多久,赔偿多少钱咱们现在都不知道。请麻烦您列出相关法律,小弟在线等,谢谢。
问题补充:
谢谢您的回答 不过我还是不是很清晰 国家或者地方在这一区域有详细的赔偿吗?比如方案 或者地区实施人 在地区是什么部门负责!指定方案的时候需要几方人员在场? 辛苦您继续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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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5 18:27
你好,以下是四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为被征地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前3年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依照本条前款(一)、(三)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亩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私人建房占用城市郊区或工矿区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所占面积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地的开发建设或老蔬菜基地的改造。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除地面附着物和青苗属于个人的应付给本人以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必须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劳动力,按劳动比例计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协商,予以安置。并将相应使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因征地需要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依法减免农业税。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调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办企业建设用地,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民办公助和集体联办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乡村公路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低标准给予补偿,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因用地受到影响的农民的生产、生活。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新占用农业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给原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新用地单位按实际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站)使用的国有土地,新用地单位应当相应安排被划拨土地单位的职工的工作。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收回,并给原用地单位适当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三十四条  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造成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危害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治理或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国家改建铁路、公路和渠道用地,可以用废弃路段和渠段恢复成耕地,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量交换,不再付征地费用。但对地力下降而造成减收的,应当按减收数额向交换土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支付3年的补偿费用,对恢复地力所需的投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回复时间: 2009-12-06 18:55
有可能只是安置补偿,还有土地、建筑物、青苗等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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