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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问题

北京 12-06 11:19  悬赏 0  发布者:xingsu……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邢素华,女,31岁。
我于1997年7月毕业于北京市农业学校(中专),毕业后即由平谷县人事局分派到乐政务乡(现乐政务乡与王辛庄乡合并)为王辛庄镇政府工作。同年,乡政府以我年轻需要锻炼将我派往乡办企业——北京大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锻炼。2003年初该企业转制,镇政府告诉本人回家等待重新安排工作。每月发放工资人民币518元。
2009年1月和4月镇政府连续电话通知谈话,决定将本人辞退!此决定使我很震惊,我实在不能接受。
我是一名受政府教育多年,有知识、有修养的现代女性。中专毕业后,由其人事局按编制安排,我又自觉服从镇政府安排,到企业的一线进行锻炼,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企业解体后,仍听从政府的意见,在家等待重新安排岗位。至今,本人未得到镇政府的工作安排反而得到是辞退,我不明白本人于1997年7月被原乐政务乡政府录用,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却被辞退。
镇政府辞退我,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具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第127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同年9月5日施行,该规定如下: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此又做了进一步更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司法原则,王辛庄镇政府依法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作出辞退我的决定,应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我请求区长及有关领导,保护我工作的权利,指示有关部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尽快安排我的工作岗位。
(在此我有几点想不通的地方见下页)
1、 在12年里,政府相关通知或政策从来没通知过我。(即便说我没在编,那我为什么没有1998年下岗费,2001年政府出台事业机构改革5万元下岗费任何经济补偿。竞争公务员考试等,我相信如果当时我能参加公务员考试,现在也是公务员身份)。
2、 据镇里领导说我档案工资从来没核过等于一片空白,我请问您这是不是应该我自已做的。
3、 我的同学和我一样通过平谷区人事局分配的,我们只是岗位不同,到镇政府身份相同,为什么他们现在是公务员,我听从党组织安排,12年后我等到的是下岗。
4、 镇政府要辞退我,把档案拿走,补偿5200元,说是三方协商的(包括人事局、劳动局、王辛庄镇政府),现在应该说不能协商解决,应该按照政策来办理,我的编制哪去了?在1998年、2001年的机构改革时是否我应该参加(应该是我的权利),我请求您拿出中央或组织部的文件,具体我的情况按哪一条哪一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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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6 13:46
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09-12-06 20:34
你属于什么编制?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09-12-07 13:18
实在协商不成的,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09-12-08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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