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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的裁定

河南 12-12 15:34  悬赏 0  发布者:sym155 给我留言  回答:(1)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阳县公安局认定孙运明到北京上访的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定性正确。并认定孙运明在北京市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事实清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孙运明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运明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孙运明申诉理由:
    一、孙运明到国家信访局信访,是逐级经过安阳县信访局、安阳市信访局、河南省信访局才到国家信访局。不是非正常上访。是合理合法的正常信访。安阳市、县截访人员曾多次欺骗孙运明。
     二、使用法律不正确。
     1、安阳县公安局取证违法。
8月15日孙运明在北京,且孙运明在北京国家信访局排队登记、接待后,准备回安阳时,安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人员危化宾才见面。孙运明没有扰乱了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事实清楚,有国家信访局受理转办函为证。
     2、孙运明户藉不在安阳县,安阳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88号令无管辖权。
     三、程序违法。
     1、安阳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取证违法。没有与证人见面。8月16日不可能在8小时内去北京一个来回。所以取证违法。
     2、安阳县法院在一审开庭时。被告安阳县公安局的证人没有到庭,其书面证词三无(无单位、无住址、无身份证号码)。法院尔能采纳。而原告的证人到庭,有各级信访部门的转办函,不采纳。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虚假证词不能证明的事实的规定。
     3、安阳县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4款、第35条第1款、第53条、第57条第1款、第63条第6款和第8款”的规定。证言未质证,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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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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