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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财产不保

广西-贺州 06-17 12:20  悬赏 0  发布者:kincin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恳请各位法律工作者支招。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A单位(国有企业)集资建房60套,有30名在册员工,多余的房子向企业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的人士出售(属于半公开卖指标),本人恰好属于这类人,这样就向A企业购买一套房子,我呢为了这套房子支付房子指标8万元(未出具收据),接着又缴纳了部分购房款给A企业(开具了有公章的收据,收据上注明是购房款),期间没有签署合同,当时本人的疏忽,就一直没有签合同,从11年缴款开始,房子一直建设到15年,本来要交房的,但是由于A企业领导被检察机关带走后,交房时间拖到16年。由于A企业因为原来的领导入狱,更换了新领导,新领导上任后,推翻此前的协定,凡是没有签合同的,一律不认,退回有收据的本金,这样我损失了未有收据的转让金。我已经和A单位协议,退回本金加本金利息,以及这些年的房价差,理由是我尽管没有合同,但是由于缴纳购房款有收据,并注明是“购房款”,已经是事实合同。A企业当时没有回复。请各位律师指明方向,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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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21 07:31
凡是没有签合同的,一律不认,可以告单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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